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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业务处理方法、系统、存储介质及电子设备与流程 专利技术说明

作者:admin      2022-11-30 08:14:24     248



计算;推算;计数设备的制造及其应用技术1.本发明涉及业务处理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业务处理方法、系统、存储介质及电子设备。背景技术:2.随着用户需求的多元化以及业务的复杂化的发展,有必要针对不同用户需求进行灵活的业务控制。技术实现要素:3.本发明实施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业务处理方法、系统、存储介质及电子设备,能够针对不同用户需求进行灵活的业务控制。具体技术方案如下:4.本发明提供了一种业务处理方法,包括:5.在待处理业务的控制方式与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不同时,比较两种控制方式对应的级别大小,将较大级别对应的控制方式作为第一业务控制方式;其中,所述级别用于表征业务处理成功概率,所述级别越高,所业务处理成功概率越低;6.在所述待处理业务进行的渠道为所述第一渠道时,基于所述第一业务控制方式对所述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7.在所述待处理业务进行的渠道为第二渠道时,确定在所述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下所述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得到第二业务控制方式,并基于所述第二业务控制方式对所述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其中,在所述第一渠道进行业务处理的可信度大于在所述第二渠道进行业务处理的可信度。8.可选的,所述控制方式包括:不控制、提示、授权和拒绝;9.所述基于所述第一业务控制方式对所述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具体包括:10.若所述第一业务控制方式为不控制,则对所述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11.若所述第一业务控制方式为提示,则在触发提示信息中的同意处理时,对所述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在触发提示信息中的拒绝处理时,拒绝对所述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12.若所述第一业务控制方式为授权,则在授权业务处理状态下对所述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在未授权业务处理状态下拒绝对所述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13.若所述第一业务控制方式为拒绝,则拒绝对所述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14.可选的,所述确定在所述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下所述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具体包括:15.采用方式一至方式四中任一种确定所述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16.方式一:若所述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提示、授权中任一种时,所述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若所述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拒绝时,所述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拒绝;17.方式二:若所述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或提示时,所述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若所述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授权或拒绝时,所述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拒绝;18.方式三:若所述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时,所述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若所述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提示、授权、拒绝中任一种时,所述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拒绝;19.方式四:若所述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拒绝时,所述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拒绝。20.可选的,所述基于所述第二业务控制方式对所述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具体包括:21.若所述第二业务控制方式为不控制,则对所述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22.若所述第二业务控制方式为拒绝,则拒绝对所述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23.本发明还提供了一种业务处理系统,包括:24.比较模块,被配置为在待处理业务的控制方式与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不同时,比较两种控制方式对应的级别大小,将较大级别对应的控制方式作为第一业务控制方式;其中,所述级别用于表征业务处理成功概率,所述级别越高,所业务处理成功概率越低;25.第一处理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待处理业务进行的渠道为所述第一渠道时,基于所述第一业务控制方式对所述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26.第二处理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待处理业务进行的渠道为第二渠道时,确定在所述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下所述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得到第二业务控制方式,并基于所述第二业务控制方式对所述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其中,在所述第一渠道进行业务处理的可信度大于在所述第二渠道进行业务处理的可信度。27.可选的,所述控制方式包括:不控制、提示、授权和拒绝;28.所述第一处理模块,具体包括:29.第一处理单元,被配置为若所述第一业务控制方式为不控制,对所述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30.当所述第一业务控制方式为提示时,则在触发提示信息中的同意处理时,对所述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在触发提示信息中的拒绝处理时,拒绝对所述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31.若所述第一业务控制方式为授权,则在授权业务处理状态下对所述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在未授权业务处理状态下拒绝对所述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32.若所述第一业务控制方式为拒绝,则拒绝对所述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33.可选的,所述第二处理模块,具体包括:34.第二处理单元,被配置为采用方式一至方式四中任一种确定所述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35.方式一:若所述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提示、授权中任一种时,所述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若所述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拒绝时,所述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拒绝;36.方式二:若所述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或提示时,所述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若所述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授权或拒绝时,所述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拒绝;37.方式三:若所述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时,所述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若所述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提示、授权、拒绝中任一种时,所述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拒绝;38.方式四:若所述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拒绝时,所述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拒绝。39.可选的,所述第二处理模块,还包括:40.第三处理单元,被配置为若所述第二业务控制方式为不控制,则对所述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41.若所述第二业务控制方式为拒绝,则拒绝对所述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42.本发明还提供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上存储有程序,所述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上述的业务处理方法。43.本发明还提供一种电子设备,包括:44.至少一个处理器、以及与所述处理器连接的至少一个存储器、总线;45.所述处理器、所述存储器通过所述总线完成相互间的通信;所述处理器用于调用所述存储器中的程序指令,以执行上述的业务处理方法。46.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一种业务处理方法、系统、存储介质及电子设备,在待处理业务的控制方式与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不同时,比较两种控制方式对应的级别大小,将较大级别对应的控制方式作为第一业务控制方式;在待处理业务进行的渠道为第一渠道时,基于第一业务控制方式对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在待处理业务进行的渠道为第二渠道时,确定在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下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得到第二业务控制方式,并基于第二业务控制方式对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本发明通过对不同业务和不同渠道进行不同控制方式下的业务处理,能够针对不同用户需求进行灵活的业务控制。47.当然,实施本发明的任一产品或方法必不一定需要同时达到以上所述的所有优点。附图说明48.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49.图1为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业务处理方法的流程图;50.图2为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业务处理系统的结构图;51.图3为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一种电子设备的结构示意图。具体实施方式52.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53.本发明提供一种业务处理方法,如图1所示,该方法包括:54.步骤101:在待处理业务的控制方式与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不同时,比较两种控制方式对应的级别大小,将较大级别对应的控制方式作为第一业务控制方式;其中,级别用于表征业务处理成功概率,级别越高,所业务处理成功概率越低。55.在本实施例中,控制方式包括不控制、提示、授权和拒绝。待处理业务的控制方式可以根据待处理业务的发起人员的用户信息确定,如该人员无权限执行待处理业务,则待处理业务的控制方式为拒绝,又如该人员执行该待处理业务时需要经过批准后再执行待处理业务。而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可以根据待处理业务本身属性确定,如该待处理业务为不可处理,则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拒绝,又如该待处理业务为授权后处理,则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提示或授权。56.对待处理业务的控制可以是执行待处理业务、在提示后执行待处理业务、在授权后执行待处理业务和拒绝执行待处理业务。第一渠道可以为待处理业务进行的渠道,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可以为在第一渠道下对待处理业务的控制方式,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可以为在第一渠道下执行待处理业务、在提示后在第一渠道下执行待处理业务、在授权后在第一渠道下执行待处理业务和在第一渠道下拒绝执行待处理业务。该提示可以为提示是否执行待处理业务的提示,提示信息可以包括同意和拒绝,若提示信息为同意,则可以执行待处理业务,若提示信息为拒绝,则不执行待处理业务。该授权可以是执行待处理业务之前需要的授权操作,授权信息可以包括授权和未授权,若授权则可以执行待处理业务,若未授权则拒绝执行待处理业务。57.在待处理业务在第一渠道下执行时,待处理业务的控制方式可以与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相同,而在待处理业务不在第一渠道下执行时,待处理业务的控制方式可以与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相同,也可以与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不同。当待处理业务的控制方式与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不同时,选择哪种控制方式对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可以通过比较控制方式级别大小的方法。58.可选的,控制方式级别可以包括0级、1级、2级和3级,其中,0级对应的控制方式可以为不控制,1级对应的控制方式可以为提示,2级对应的控制方式可以为授权,3级对应的控制方式可以为拒绝。当控制方式的级别越高,则执行待处理业务的可能性越低,即该级别可以用于表征业务处理成功概率,级别越高,业务处理成功概率越低。59.在本实施例中,可以比较待处理业务的控制方式对应的级别与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对应的级别的大小,若待处理业务的控制方式对应的级别较大,则将待处理业务的控制方式作为第一处理方式,若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对应的级别较大,则将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作为第一处理方式。将较大级别对应的控制方式作为第一业务控制方式的原因是由于级别越高业务处理成功概率越低,如果一种控制方式业务处理成功概率较低,而另一种控制方式成功概率较高,为了降低待处理业务处理时发生异常的概率,需要按照业务处理成功概率较低时对应的业务控制方式。60.步骤102:在待处理业务进行的渠道为第一渠道时,基于第一业务控制方式对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61.在本实施例中,基于第一业务控制方式对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具体包括:62.若第一业务控制方式为不控制,则对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63.若第一业务控制方式为提示,则在触发提示信息中的同意处理时,对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在触发提示信息中的拒绝处理时,拒绝对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64.若第一业务控制方式为授权,则在授权业务处理状态下对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在未授权业务处理状态下拒绝对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65.若第一业务控制方式为拒绝,则拒绝对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66.步骤103:在待处理业务进行的渠道为第二渠道时,确定在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下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得到第二业务控制方式,并基于第二业务控制方式对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其中,在第一渠道进行业务处理的可信度大于在第二渠道进行业务处理的可信度。67.待处理业务还可以在第二渠道进行处理,待处理业务在第一渠道进行处理可信度大于该待处理业务在第二渠道进行处理的可信度。若待处理业务在第二渠道处理,由于第一渠道处理的可信度高,因此在第二渠道处理时,其控制方式可以确定在第一渠道控制方式下的第二渠道控制方式,并将确定的方式作为第二业务控制方式,待处理业务可以第二业务控制方式下在第二渠道进行处理。68.在本实施例中,确定在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下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具体包括:69.采用方式一至方式四中任一种确定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70.方式一:若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提示、授权中任一种时,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若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拒绝时,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拒绝。71.方式二:若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或提示时,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若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授权或拒绝时,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拒绝。72.方式三:若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时,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若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提示、授权、拒绝中任一种时,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拒绝。73.方式四:若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拒绝时,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拒绝。74.作为一可选的实施方式,基于第二业务控制方式对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具体包括:若第二业务控制方式为不控制,则对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若第二业务控制方式为拒绝,则拒绝对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75.为了进一步说明本技术提供的业务处理方法,可参见如下两种应用场景。76.第一种应用场景为,待处理业务为借书业务,第一渠道为线下借书,第二渠道为线上借书。其中,线下借书可以为在图书馆借书,线上借书可以通过客户端app进行借书。在用户执行借书业务操作时,可以判断该用户是在线上借书还是线下借书。若为线下借书,则对借书业务的控制方式可以与线下借书的控制方式相同,当控制方式相同时,采用该控制方式进行借书操作。77.在该场景下,借书业务的控制方式可以为不控制、提示、授权和拒绝。该控制方式可以根据借书人员的用户权限确定,如该借书人员的权限为无权限借书,则借书业务的控制方式为拒绝,又如该借书人员的权限为经授权后可以借书,则借书业务的控制方式可以为提示或授权。线下借书的控制方式也可以为不控制、提示、授权和拒绝。其中,不控制这一控制方式是指随意借书不受管控;提示这一控制方式是指在借书之前提示线下人员是否可以借书,若线下人员同意借书,则可以执行借书业务操作,若线下人员不同意借书,则不能执行借书业务操作;授权这一控制方式是指在借书时需要具有权限的人员批准是否可以借书,若授权通过则可以执行借书业务,若未授权则不可以执行借书业务;拒绝这一控制方式是指不可以进行借书操作。78.当借书业务的控制方式与线下借书的控制方式不同时,比较两种控制方式对应的级别大小。其中,控制方式对应的级别分别为0级、1级、2级和3级,其中,0级对应的控制方式可以为不控制,1级对应的控制方式可以为提示,2级对应的控制方式可以为授权,3级对应的控制方式可以为拒绝。若借书业务的控制方式为1级,而线下借书的控制方式为3级,则线下借书的控制方式对应的级别大,将3级对应的控制方式“拒绝”作为第一业务控制方式。在借书业务进行的渠道为线下借书时,基于第一业务控制方式对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为拒绝借书。79.在借书业务进行的渠道为线上借书时,需要确定线下借书这一控制方式下线上借书的控制方式。由于在线下借书可信度大于在线上借书,因此在确定线下借书业务的控制方式时需要考虑线上借书的控制方式。80.在该场景下,确定线下借书的控制方式可以有如下四种方式:81.第一种方式:若线上借书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提示、授权中任一种,则线上借书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若线下借书的控制方式为拒绝,则线上借书的控制方式也为拒绝。82.第二种方式:若线下借书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或提示时,线上借书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若线下借书的控制方式为授权或拒绝时,线上借书的控制方式为拒绝。83.第三种方式:若线下借书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线上借书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若线下借书的控制方式为提示、授权、拒绝中任一种时,线上借书的控制方式为拒绝。84.第四种方式:若线下借书的控制方式为拒绝,则线上借书的控制方式也为拒绝。85.基于此,若线上借书时,其控制方式为不控制,则可以线上借书;若线上借书时,其控制方式为拒绝,则不可以线上借书。86.第二种场景为,待处理业务为过账业务,第一渠道为柜台过账,第二渠道为手机过账、网银过账或atm机过账。在用户执行过账业务操作时,该用户的过账具有控制方式,该控制方式为待处理业务的控制方式,而柜台的过账也具有控制方式,该控制方式为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87.在该场景下,可以根据不同过账类型、不同账户和不同渠道,将对过账业务进行控制。针对同一账户不同过账类型,其过账业务的控制方式都可以为不控制、提示、授权和拒绝。过账业务的控制方式可以根据账户的权限和设置确定。而柜台过账的控制方式可以为不控制、提示、授权和拒绝。柜台过账的控制方式可以根据交易种类进行确定。88.对于柜台过账,比较过账业务的控制方式和柜台过账的控制方式,若控制方式不同,则比较控制方式对应的级别大小。该级别同样可以分为0级、1级、2级和3级,其中,0级对应的控制方式可以为不控制,1级对应的控制方式可以为提示,2级对应的控制方式可以为授权,3级对应的控制方式可以为拒绝。如用户的过账业务的控制方式为拒绝,级别为3,而柜台的过账业务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级别为0,则第一业务控制方式为拒绝,即在过账业务的渠道为柜台过账时,拒绝该过账业务。89.在过账业务的渠道为手机过账时,确定在柜台过账的控制方式下手机过账的控制方式。在该场景下,确定手机过账的控制方式可以有如下四种方式:90.方式一:若柜台过账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提示、授权中任一种时,手机过账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若柜台过账的控制方式为拒绝时,手机过账的控制方式为拒绝。91.方式二:若柜台过账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或提示时,手机过账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若柜台过账的控制方式为授权或拒绝时,手机过账的控制方式为拒绝。92.方式三:若柜台过账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时,手机过账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若柜台过账的控制方式为提示、授权、拒绝中任一种时,手机过账的控制方式为拒绝。93.方式四:若柜台过账的控制方式为拒绝时,手机过账的控制方式为拒绝。94.基于此,若手机过账时,其控制方式为不控制,则可以手机过账;若控制方式为拒绝,则不可以手机过账。95.本发明还提供一种业务处理系统,如图2所示,该系统包括:96.比较模块201,被配置为在待处理业务的控制方式与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不同时,比较两种控制方式对应的级别大小,将较大级别对应的控制方式作为第一业务控制方式;其中,级别用于表征业务处理成功概率,级别越高,所业务处理成功概率越低。97.第一处理模块202,被配置为在待处理业务进行的渠道为第一渠道时,基于第一业务控制方式对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98.第二处理模块203,被配置为在待处理业务进行的渠道为第二渠道时,确定在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下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得到第二业务控制方式,并基于第二业务控制方式对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其中,在第一渠道进行业务处理的可信度大于在第二渠道进行业务处理的可信度。99.作为一可选的实施方式,控制方式包括:不控制、提示、授权和拒绝;100.第一处理模块,具体包括:101.第一处理单元,被配置为若第一业务控制方式为不控制,对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102.当第一业务控制方式为提示时,则在触发提示信息中的同意处理时,对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在触发提示信息中的拒绝处理时,拒绝对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103.若第一业务控制方式为授权,则在授权业务处理状态下对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在未授权业务处理状态下拒绝对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104.若第一业务控制方式为拒绝,则拒绝对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105.作为另一可选的实施方式,第二处理模块,具体包括:106.第二处理单元,被配置为采用方式一至方式四中任一种确定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107.方式一:若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提示、授权中任一种时,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若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拒绝时,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拒绝;108.方式二:若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或提示时,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若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授权或拒绝时,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拒绝;109.方式三:若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时,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为不控制,若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提示、授权、拒绝中任一种时,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拒绝;110.方式四:若第一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拒绝时,第二渠道的控制方式为拒绝。111.其中,第二处理模块,还包括:112.第三处理单元,被配置为若第二业务控制方式为不控制,则对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113.若第二业务控制方式为拒绝,则拒绝对待处理业务进行处理。114.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了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程序,该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上述业务处理方法。115.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了一种电子设备,如图3所示,电子设备30包括至少一个处理器301、以及与处理器301连接的至少一个存储器302、总线303;其中,处理器301、存储器302通过总线303完成相互间的通信;处理器301用于调用存储器302中的程序指令,以执行上述的业务处理方法。本文中的电子设备可以是服务器、pc、pad、手机等。116.本技术还提供了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当在数据处理设备上执行时,适于执行初始化有上述的业务处理方法包括的步骤的程序。117.需要说明的是,本发明提供的一种业务处理方法、系统、存储介质及电子设备可用于人工智能领域或金融领域。上述仅为示例,并不对本发明提供的一种业务处理方法、系统、存储介质及电子设备的应用领域进行限定。118.本技术是参照根据本技术实施例的方法、系统和计算机程序产品的流程图和/或方框图来描述的。应理解可由计算机程序指令实现流程图和/或方框图中的每一流程和/或方框、以及流程图和/或方框图中的流程和/或方框的结合。可提供这些计算机程序指令到通用计算机、专用计算机、嵌入式处理机或其他可编程数据处理设备的处理器以产生一个机器,使得通过计算机或其他可编程数据处理设备的处理器执行的指令产生用于实现在流程图一个流程或多个流程和/或方框图一个方框或多个方框中指定的功能的装置。119.在一个典型的配置中,设备包括一个或多个处理器(cpu)、存储器和总线。设备还可以包括输入/输出接口、网络接口等。120.存储器可能包括计算机可读介质中的非永久性存储器,随机存取存储器(ram)和/或非易失性内存等形式,如只读存储器(rom)或闪存(flash ram),存储器包括至少一个存储芯片。存储器是计算机可读介质的示例。121.计算机可读介质包括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可移动和非可移动媒体可以由任何方法或技术来实现信息存储。信息可以是计算机可读指令、数据结构、程序的模块或其他数据。计算机的存储介质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相变内存(pram)、静态随机存取存储器(sram)、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dram)、其他类型的随机存取存储器(ram)、只读存储器(rom)、电可擦除可编程只读存储器(eeprom)、快闪记忆体或其他内存技术、只读光盘只读存储器(cd-rom)、数字多功能光盘(dvd)或其他光学存储、磁盒式磁带,磁带磁磁盘存储或其他磁性存储设备或任何其他非传输介质,可用于存储可以被计算设备访问的信息。按照本文中的界定,计算机可读介质不包括暂存电脑可读媒体(transitory media),如调制的数据信号和载波。122.本领域技术人员应明白,本技术的实施例可提供为方法、系统或计算机程序产品。因此,本技术可采用完全硬件实施例、完全软件实施例或结合软件和硬件方面的实施例的形式。而且,本技术可采用在一个或多个其中包含有计算机可用程序代码的计算机可用存储介质(包括但不限于磁盘存储器、cd-rom、光学存储器等)上实施的计算机程序产品的形式。123.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文中,诸如第一和第二等之类的关系术语仅仅用来将一个实体或者操作与另一个实体或操作区分开来,而不一定要求或者暗示这些实体或操作之间存在任何这种实际的关系或者顺序。还需要说明的是,术语“包括”、“包含”或者其任何其他变体意在涵盖非排他性的包含,从而使得包括一系列要素的过程、方法、商品或者设备不仅包括那些要素,而且还包括没有明确列出的其他要素,或者是还包括为这种过程、方法、商品或者设备所固有的要素。在没有更多限制的情况下,由语句“包括一个……”限定的要素,并不排除在包括要素的过程、方法、商品或者设备中还存在另外的相同要素。124.本说明书中的各个实施例均采用相关的方式描述,各个实施例之间相同相似的部分互相参见即可,每个实施例重点说明的都是与其他实施例的不同之处。尤其,对于系统实施例而言,由于其基本相似于方法实施例,所以描述的比较简单,相关之处参见方法实施例的部分说明即可。125.以上仅为本技术的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技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本技术可以有各种更改和变化。凡在本技术的精神和原理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技术的权利要求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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