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查处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做好我区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范输入性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下列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是曾在疫情高发地区所在城市居住的人员,来(回)海州区后,未立即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宾馆)报告,未按要求落实核酸检测、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健康监护等管理措施的; 二是有在疫情高发区所在城市居住史。海州区人故意绕过交通台、卡口或组织,运送有高危地区所在城市居住史的海州区人绕过交通台、卡口,逃避疫情相关检查;3.借用、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卫生编码、旅行证、核酸检测报告等证明,不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逃避疫情相关检查的;故意隐瞒旅行轨迹、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或者拒绝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调查的;4.居家健康监护期间,随意走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各种公共场所、参加各种聚集活动,或者擅自离开封闭、封存、管制区域或者故意帮助封闭、封存、管制人员离开封闭、封存、管制区域等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五、进出车站、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社区(村)、企事业单位,拒绝配合人员登记、身份验证、体温检测、卫生编码检查、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管理措施的;6.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治的决定和命令,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治的。 具有上述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予以行政处罚;造成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拨打110举报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 特此通知 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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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2023-01-06 1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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