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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二手车之家(全国二手车哪里的最便宜)

作者:admin      2024-01-24 07:01:01     0



问答街小编,如果您还对重庆二手车之家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重庆二手车之家的知识,包括全国二手车哪里的最便宜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一、重庆市内二手汽车过户手续流程。

原车主身份证、新车主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购置税本、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刑侦验车单、养路费凭证。以上均需提供原件。带齐以上所有手续,到二手车过户大厅办理。

二手车公平价格过户费主要按排量、年份进行收取,根据轿车、越野车、客车、货车等车辆类型以及不同排量范围、载重量范围等类别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

旧机动车市场在车辆过户时实行经营公司代理制,过户窗口不直接对消费者办理。将车开到市场,有旧机动车经营公司为其代理完成过户程序:评估—验车—打票。买卖双方需签订由工商部门监制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合同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工商部门保留一份。

根据税法规定,车辆、船舶发生过户、迁移的,应于发生过户、迁移之日起30天内,携带当年度的纳税凭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证书”分别到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宜。而当年度未缴纳车船税(或以前年度有欠税)的,须完税后再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1、开据交易:缴纳二手车交易税。私户(裸车现价)1%收取,公户(裸车现价)3%收取。

2、车辆外检:将车开到过户验车处,车辆进行检查、拓号、拆牌和照相,需缴纳10元的拓号费。领取车辆照片,贴于检查记录表上。这些办完后,可以将车停到停车场,进入过户大厅办理归档手续

3、车牌选号:取号机取号之后,拿着相关材料排队缴纳过户费。另外,过户费各个交易市场略有不同。

4、转移迁出:需要的材料包括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表/转入申请表,检查记录表,原登记证,原行驶证,原车主身份证,原车牌号,车辆照片,交易市场过户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手车过户

二、重庆小龙二手车敞篷跑车怎么样

1、重庆小龙二手车的敞篷跑车在市场上的口碑和评价相对较好。首先,敞篷跑车的设计风格独特,拥有开放式的驾驶体验,能够让驾驶者更加贴近自然环境,享受阳光和风景。其次,重庆小龙二手车的敞篷跑车在性能方面表现出色,配备了高性能的发动机和悬挂系统,提供卓越的加速性能和操控稳定性。此外,敞篷跑车的内饰设计通常比较豪华,提供舒适的乘坐体验。对于喜欢驾驶风格独特、个性张扬的消费者来说,重庆小龙二手车的敞篷跑车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2、当然,在选择购买重庆小龙二手车的敞篷跑车时,还需要考虑一些其他因素。首先是车辆的维护和保养情况,毕竟二手车的使用历史和维修记录会对车辆的品质和性能产生影响。其次是车辆的价格和性价比,需要对比市场上的其他同类车型,确保自己得到了合理的价格和配置。此外,还需要注意车辆的安全性能和保险情况,以确保自己在驾驶过程中的安全。

3、总之,重庆小龙二手车的敞篷跑车在市场上具有较好的口碑,但在购买时需要综合考虑车辆的性能、维护情况、价格以及安全等因素,找到最适合自己需求的车型。

三、全国二手车哪里的最便宜

东部二手车资源发达地区,交易成本低,所以二手车价格相对较低。而在西部欠发达地区,车源少,配套设施不完善,导致交易成本高,二手车价格相对较高从全国来看,一般来说还是北京和上海这样的一线城市,二手车相对便宜,因为这些城市一方面机动车保有量大,另一方面,经济发展水平比较快

全国哪个城市的二手车最便宜您好,您的问题我已经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请稍等一会儿哦~一般大城市一二线地区便宜。从区域来看,东部地区市场流通较为活跃,高于全国其他地区,流通指数为40.1。在西部地区,市场流通疲软,只有30.1个。在实际市场情况下,即东部二手车资源发达地区,交易成本低,所以二手车价格相对较低。而在西部欠发达地区,车源少,配套设施不完善,导致交易成本高,二手车价格相对较高。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深圳这些发达地区的二手车相对比较便宜,因为车多,置换的人多,换车节奏快,卖家流动资金快也卖得快,所以,发达地区相对比较便宜。

在中国二手车价格相对便宜的城市还是北京、上海这样的一线城市,因为北京、上海经济发展快,汽车保有量大,尾气排放要求高,二手车价格自然相对便宜一些。

买卖二手车为什么一定要查车辆维修保养记录、事故出险理赔记录呢?

首先,维修保养记录,我们可以查看到汽车历史的维修和保养内容,可检查车辆是否有过重大的维修记录,判断车辆是否存在大修、事故历史。

其次,我们还可以查询这辆车的出险记录,出险记录反映车辆历史是否有过重大事故,碰撞记录。如果该车辆经历了追尾、剐蹭、事故、泡水的话,寻求保险理赔,我们就可以通过查询车辆出险记录,判断车辆是否存在事故、泡水历史。

通过车架号,也就是车辆VIN码,在微信搜索“查车侦探”,查询车辆的事故记录、维修保养记录、出险记录等车辆信息,无需路途奔波到线下4S店或者保险公司、车管所去查询,也无需下载安装APP,直接使用手机微信即可一键查询。

四、重庆二手车重庆二手车58同城网

1、重庆二手车贵还是达州二手车贵2、重庆的二手车车况怎么样3、重庆二手车过户流程4、昆明和重庆二手车比较5、重庆二手货车交易市场地址在哪里重庆二手车贵还是达州二手车贵

重庆二手车贵和达州二手车相比达州二手车贵。

1、达州二手车过了厂家的质保期,而且随着各种零部件的老化,汽车的毛病开始增多,车主的使用成本是比新车要高很多,使用价值是要低于车身残值的。

2、重庆的二手车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很多车主也把自己的二手车放在网上去卖,面对个人买家的时候,发现很多还不如二手车经销商。

重庆二手车贵和达州二手车相比达州二手车贵。

1、达州二手车过了厂家的质保期,而且随着各种零部件的老化,汽车的毛病开始增多,车主的使用成本是比新车要高很多,使用价值是要低于车身残值的。

2、重庆的二手车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很多车主也把自己的二手车放在网上去卖,面对个人买家的时候,发现很多还不如二手车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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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庆的二手车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很多车主也把自己的二手车放在网上去卖,面对个人买家的时候,发现很多还不如二手车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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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二手车的二手车车况很好。

重庆的二手车车况良好一般是指底盘良好重庆二手车,外观周正重庆二手车,无碰撞事故重庆二手车,发动机工作正常,手续齐。

精品车况全车框架无明显损伤,只是车体有过修复或者补漆痕迹。原版车况没有钣金修复或更换部件,无拧动,无拆卸。原版原漆:原版车,70%~80%的原厂漆。

重庆二手车过户流程

一、到车管所查验岗查验车辆并预录信息;

二、业务大厅排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同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

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所有权转移证明或凭证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6、机动车号牌;

7、属于校车的,应当交回校车标牌;

8、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转让证明原件;

9、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三、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

四、到牌证窗口领取牌证;

五、到号牌安装点安装号牌。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五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规定:

第九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临时移动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临时通行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取得本市核发的行驶证的机动车,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上道路行驶时应随车携带。

机动车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实际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十一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窗口办事指南-机动车转移登记(辖区内)

重庆的二手车车况良好一般是指底盘良好重庆二手车,外观周正重庆二手车,无碰撞事故重庆二手车,发动机工作正常,手续齐。

精品车况全车框架无明显损伤,只是车体有过修复或者补漆痕迹。原版车况没有钣金修复或更换部件,无拧动,无拆卸。原版原漆:原版车,70%~80%的原厂漆。

重庆二手车过户流程

一、到车管所查验岗查验车辆并预录信息;

二、业务大厅排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同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

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所有权转移证明或凭证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6、机动车号牌;

7、属于校车的,应当交回校车标牌;

8、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转让证明原件;

9、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三、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

四、到牌证窗口领取牌证;

五、到号牌安装点安装号牌。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五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规定:

第九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临时移动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临时通行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取得本市核发的行驶证的机动车,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上道路行驶时应随车携带。

机动车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实际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十一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窗口办事指南-机动车转移登记(辖区内)

精品车况全车框架无明显损伤,只是车体有过修复或者补漆痕迹。原版车况没有钣金修复或更换部件,无拧动,无拆卸。原版原漆:原版车,70%~80%的原厂漆。

重庆二手车过户流程

一、到车管所查验岗查验车辆并预录信息;

二、业务大厅排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同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

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所有权转移证明或凭证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6、机动车号牌;

7、属于校车的,应当交回校车标牌;

8、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转让证明原件;

9、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三、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

四、到牌证窗口领取牌证;

五、到号牌安装点安装号牌。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五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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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临时移动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临时通行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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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窗口办事指南-机动车转移登记(辖区内)

重庆二手车过户流程

一、到车管所查验岗查验车辆并预录信息;

二、业务大厅排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同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

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所有权转移证明或凭证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6、机动车号牌;

7、属于校车的,应当交回校车标牌;

8、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转让证明原件;

9、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三、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

四、到牌证窗口领取牌证;

五、到号牌安装点安装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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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五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规定:

第九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临时移动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临时通行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取得本市核发的行驶证的机动车,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上道路行驶时应随车携带。

机动车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实际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十一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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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车管所查验岗查验车辆并预录信息;

二、业务大厅排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同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

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所有权转移证明或凭证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6、机动车号牌;

7、属于校车的,应当交回校车标牌;

8、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转让证明原件;

9、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三、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

四、到牌证窗口领取牌证;

五、到号牌安装点安装号牌。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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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实际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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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窗口办事指南-机动车转移登记(辖区内)

二、业务大厅排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同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

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所有权转移证明或凭证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6、机动车号牌;

7、属于校车的,应当交回校车标牌;

8、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转让证明原件;

9、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三、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

四、到牌证窗口领取牌证;

五、到号牌安装点安装号牌。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五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规定:

第九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临时移动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临时通行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取得本市核发的行驶证的机动车,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上道路行驶时应随车携带。

机动车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实际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十一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窗口办事指南-机动车转移登记(辖区内)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同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

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所有权转移证明或凭证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6、机动车号牌;

7、属于校车的,应当交回校车标牌;

8、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转让证明原件;

9、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三、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

四、到牌证窗口领取牌证;

五、到号牌安装点安装号牌。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五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规定:

第九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临时移动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临时通行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取得本市核发的行驶证的机动车,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上道路行驶时应随车携带。

机动车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实际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十一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窗口办事指南-机动车转移登记(辖区内)

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所有权转移证明或凭证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6、机动车号牌;

7、属于校车的,应当交回校车标牌;

8、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转让证明原件;

9、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三、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

四、到牌证窗口领取牌证;

五、到号牌安装点安装号牌。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五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规定:

第九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临时移动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临时通行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取得本市核发的行驶证的机动车,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上道路行驶时应随车携带。

机动车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实际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十一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窗口办事指南-机动车转移登记(辖区内)

3、所有权转移证明或凭证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6、机动车号牌;

7、属于校车的,应当交回校车标牌;

8、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转让证明原件;

9、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三、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

四、到牌证窗口领取牌证;

五、到号牌安装点安装号牌。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五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规定:

第九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临时移动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临时通行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取得本市核发的行驶证的机动车,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上道路行驶时应随车携带。

机动车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实际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十一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窗口办事指南-机动车转移登记(辖区内)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6、机动车号牌;

7、属于校车的,应当交回校车标牌;

8、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转让证明原件;

9、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三、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

四、到牌证窗口领取牌证;

五、到号牌安装点安装号牌。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五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规定:

第九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临时移动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临时通行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取得本市核发的行驶证的机动车,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上道路行驶时应随车携带。

机动车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实际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十一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窗口办事指南-机动车转移登记(辖区内)

5、《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6、机动车号牌;

7、属于校车的,应当交回校车标牌;

8、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转让证明原件;

9、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三、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

四、到牌证窗口领取牌证;

五、到号牌安装点安装号牌。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五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规定:

第九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临时移动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临时通行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取得本市核发的行驶证的机动车,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上道路行驶时应随车携带。

机动车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实际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十一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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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机动车号牌;

7、属于校车的,应当交回校车标牌;

8、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转让证明原件;

9、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三、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

四、到牌证窗口领取牌证;

五、到号牌安装点安装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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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五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规定:

第九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临时移动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临时通行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取得本市核发的行驶证的机动车,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上道路行驶时应随车携带。

机动车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实际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十一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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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校车的,应当交回校车标牌;

8、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转让证明原件;

9、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三、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

四、到牌证窗口领取牌证;

五、到号牌安装点安装号牌。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五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规定:

第九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临时移动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临时通行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取得本市核发的行驶证的机动车,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上道路行驶时应随车携带。

机动车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实际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十一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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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转让证明原件;

9、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三、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

四、到牌证窗口领取牌证;

五、到号牌安装点安装号牌。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五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规定:

第九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临时移动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临时通行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取得本市核发的行驶证的机动车,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上道路行驶时应随车携带。

机动车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实际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十一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窗口办事指南-机动车转移登记(辖区内)

9、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三、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

四、到牌证窗口领取牌证;

五、到号牌安装点安装号牌。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五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规定:

第九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临时移动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临时通行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取得本市核发的行驶证的机动车,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上道路行驶时应随车携带。

机动车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实际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十一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窗口办事指南-机动车转移登记(辖区内)

三、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

四、到牌证窗口领取牌证;

五、到号牌安装点安装号牌。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五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规定:

第九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临时移动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临时通行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取得本市核发的行驶证的机动车,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上道路行驶时应随车携带。

机动车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实际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十一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窗口办事指南-机动车转移登记(辖区内)

四、到牌证窗口领取牌证;

五、到号牌安装点安装号牌。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五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规定:

第九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临时移动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临时通行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取得本市核发的行驶证的机动车,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上道路行驶时应随车携带。

机动车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实际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十一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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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到号牌安装点安装号牌。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五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规定:

第九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临时移动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临时通行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取得本市核发的行驶证的机动车,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上道路行驶时应随车携带。

机动车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实际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十一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窗口办事指南-机动车转移登记(辖区内)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五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规定:

第九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临时移动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临时通行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取得本市核发的行驶证的机动车,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上道路行驶时应随车携带。

机动车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实际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十一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窗口办事指南-机动车转移登记(辖区内)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五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规定:

第九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临时移动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临时通行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取得本市核发的行驶证的机动车,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上道路行驶时应随车携带。

机动车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实际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十一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窗口办事指南-机动车转移登记(辖区内)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五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规定:

第九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临时移动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临时通行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取得本市核发的行驶证的机动车,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上道路行驶时应随车携带。

机动车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实际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十一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窗口办事指南-机动车转移登记(辖区内)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五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规定:

第九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临时移动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临时通行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取得本市核发的行驶证的机动车,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上道路行驶时应随车携带。

机动车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实际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十一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窗口办事指南-机动车转移登记(辖区内)

第五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规定:

第九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临时移动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临时通行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取得本市核发的行驶证的机动车,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上道路行驶时应随车携带。

机动车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实际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十一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窗口办事指南-机动车转移登记(辖区内)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规定:

第九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临时移动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临时通行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取得本市核发的行驶证的机动车,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上道路行驶时应随车携带。

机动车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实际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十一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窗口办事指南-机动车转移登记(辖区内)

第九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临时移动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临时通行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取得本市核发的行驶证的机动车,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上道路行驶时应随车携带。

机动车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实际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十一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窗口办事指南-机动车转移登记(辖区内)

取得本市核发的行驶证的机动车,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上道路行驶时应随车携带。

机动车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实际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十一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窗口办事指南-机动车转移登记(辖区内)

机动车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实际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十一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窗口办事指南-机动车转移登记(辖区内)

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实际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十一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窗口办事指南-机动车转移登记(辖区内)

第十一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窗口办事指南-机动车转移登记(辖区内)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窗口办事指南-机动车转移登记(辖区内)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窗口办事指南-机动车转移登记(辖区内)

昆明二手车比较好。

昆明的二手车市场很发达,可以说是二手车市场的重镇,而重庆也有不少二手车市场,但是规模不及昆明。价格方面,昆明的二手车价格一般会比重庆的二手车价格低,但也有较大波动,受到车辆品牌、年限和其他因素的影响。昆明的二手车市场也比重庆更加多元,有更多的车辆品牌和型号可供选择。

二手车是指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之前或在经济实用寿命期内服役,并仍可继续使用的机动车辆。

昆明的二手车市场很发达,可以说是二手车市场的重镇,而重庆也有不少二手车市场,但是规模不及昆明。价格方面,昆明的二手车价格一般会比重庆的二手车价格低,但也有较大波动,受到车辆品牌、年限和其他因素的影响。昆明的二手车市场也比重庆更加多元,有更多的车辆品牌和型号可供选择。

二手车是指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之前或在经济实用寿命期内服役,并仍可继续使用的机动车辆。

二手车是指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之前或在经济实用寿命期内服役,并仍可继续使用的机动车辆。

您好,重庆二手货车交易市场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该市场占地面积约5000平方米,是集二手货车销售、交易、维修、改装为一体的综合性市场。市场内设有展示区、交易区、维修区和改装区等多个区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该市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附近有多条公交线路,如观音桥、观音桥北、红旗河沟等公交站点,方便前往市场。此外,该市场周边商业氛围浓厚,有多家商场、超市和餐饮店,为前来交易的客户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总之,重庆二手货车交易市场是重庆地区二手货车交易的重要场所之一,其位置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交通便利,设施完备,是购买和销售二手货车的不错选择。

该市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附近有多条公交线路,如观音桥、观音桥北、红旗河沟等公交站点,方便前往市场。此外,该市场周边商业氛围浓厚,有多家商场、超市和餐饮店,为前来交易的客户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总之,重庆二手货车交易市场是重庆地区二手货车交易的重要场所之一,其位置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交通便利,设施完备,是购买和销售二手货车的不错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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