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信息

屠宰生猪(屠宰生猪放血时,常见的方式有三种,它们是 )

作者:admin      2024-01-25 22:00:10     0



屠宰生猪(屠宰生猪放血时,常见的方式有三种,它们是 ) 本文目录一览: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修订)2、生猪屠宰流程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修订)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5、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6、私自屠宰生猪怎样构成犯罪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屠宰流程首先,对活猪进行接收工作,猪的接收工作是对原料进行的第一道检验工序,直接关系到屠宰加工后产品的质量,因此活猪接收工作相当重要,工作人员一定要把好这第一道关。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生猪屠宰流程,希望对您有帮助。 生猪屠宰流程如下 活猪的接收工作 进场前检查 活猪进场前,必须先用3%的火碱将车轮消毒一遍,以防止运输车辆携带病菌进入屠宰场。另外,蓄主必须向屠宰加工场提供两个主要证件。《出入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这两个证件是由动物防疫检验部门签发,用以证明动物在运输过程中手续完备,符合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因此这两个证件是必不可少的。 感官检查 证件检查合格后,要进行卸车,卸车过程中要对猪进行感官检查。 感官检查主要是对猪的精神和外观进行系统的观察。 通过观察猪的耳朵部位有无耳标牌,以此确定猪的血统状况 接着观察猪体表有无外伤,如果有外伤,则感染病菌的几率会成倍的增加,不能接收。 经检验合格的猪准予屠宰,并开据《准宰/待宰通知单》。 接下来就要进入宰前的管理工作了。 屠宰前的管理工作 生猪屠宰前的管理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生猪屠宰以后的质量。 屠宰前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侯宰和淋浴两个方面。 侯宰 生猪进场后不能马上屠宰,要先休息。宰前休息有利于放血,消除应激反应,减少猪体内产生淤血的现象,进而提高肉的商品价值。 一般需要休息12-24小时,天气炎热时,可延长至36小时。 在休息的同时,也要断食12小时。断食期间,供给充足的饮水,这样便于放血完全。但屠宰前3小时要断水。 淋浴 淋浴的目的是将生猪体表的污物洗掉,以减少对屠宰过程的污染。 淋浴中应注意冲淋要均匀,不能过急过大,并适当控制每批淋浴的生猪数量,避免淋浴时相互拥挤,导致瘀伤,进而影响肉质。 冲洗水温在30℃左右,一般冲淋猪体5~10分钟,以洗净猪体表面的粪便、污物为宜。 屠宰前的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就可以进入实质性的屠宰阶段了。 生猪的屠宰工艺 从工艺流程上来说,生猪的屠宰工艺主要包括:致晕、吊挂、刺杀放血、预清洗、蒸气烫毛、打毛、吊挂提升、预干燥、燎毛、喷淋冲洗、头部检验、圈头、去尾、雕肛、开膛、出白脏、白脏检验、出红脏、红脏检验、胴体初检、劈半、去肾脏、扯板油、割头、割蹄、修割、排酸入库等步骤。下面,我们就为您一一介绍。 致晕 猪体经过充分休息冲洗后,由赶猪人员用电鞭或高声呼喊,使猪平稳的逐头进入二氧化碳致晕机,每笼进猪数量为2—3头,严禁超载。 操作人员检查二氧化碳致晕机处于正常状态后,开启阀门,二氧化碳浓度与空气浓度之比为7:3,致晕时间通常设定为50-60秒,致晕后的猪呈昏迷状态。接下来就可以吊挂了。 吊挂 操作人员将吊链管套套在猪后腿的关节上方 ,将猪从接收台提升到输送机的缓冲轨道上。 自动线上只能一钩一猪,严禁空钩链条向前运行。 刺杀放血 操作人员抓住猪的前腿,紧握刺杀刀 ,对准第一肋骨咽喉正中偏右0.5厘米—1厘米处,向心脏方向刺入。操作人员要确保刺杀位置准确无误。 同时要求每刺杀一头猪,刺杀刀必须清洗消毒一次,(字幕--可以用82℃的热水消毒刀具)刺杀刀轮换使用,以防止交叉污染。 预清洗 由于刚刚放完血,猪体表面会沾有一些血(是否应该念为“xue”四声)污,所以要先经过预清洗机进行清洗,洗掉猪体上的血污等污染物。 预清洗的水温在30℃左右即可。清洗时间约为1分钟。 蒸气烫毛 预清洗后要进行烫毛,一般采用冷凝式蒸气烫毛隧道对猪体进行烫毛操作。 通常,蒸气烫毛隧道内的温度在59℃-61℃之间。烫毛时间为6-8分钟。根据猪的品种与季节不同,隧道内的温度可作相应调整。 打毛 猪体从烫毛隧道出来后,随即进入打毛机。 开启打毛机进行打毛,打毛机内喷淋水的温度在59℃-61℃之间,打毛完毕后,通过定位卸载滑槽,将猪体移出打毛机进入下一个步骤,打毛后的猪体要求无浮毛、无机伤、无脱皮现象。 吊挂提升 经过打毛以后的猪体要吊挂提升。 操作人员在猪后腿关节上方各开一个孔,刀口在10厘米左右,然后穿上扁担钩,猪体被提升机提起,输送至机械加工输送机上。 预干燥 打毛后的猪体通过输送机送至预干燥机,通过干燥机内的特制鞭条去除猪体上的猪毛与水分,在按摩猪体表面的同时,使肌肉完全松懈下来,以便于后续的操作。预干燥工序需要半分钟左右。 燎毛 经过蒸气烫毛后,仍然会有一些小毛存残留在猪体上,这就需要借助火焰进行二次烫毛。 所谓火焰燎毛是指当猪体到达操作台后,利用喷管里的液化气产生的火焰,将猪体各个部位的小毛烫干净。 平均每头猪的燎毛时间为30秒左右,力求达到最佳的烫毛效果。 喷淋冲洗 结束燎毛工作以后,要用刀将猪体上的浮毛清理一下,然后进入清洗机进行清洗。 清洗机内的水温保持在80℃左右。通过自来水喷淋及塑料毛刷的运动,将猪体上燎下来的小毛冲洗干净,同时也使得猪体表面更加干净、富有光泽。 头部检验 检验员用钩子固定猪头,切开两侧颌下,检查是否有结核病变,如果发现病变,应立即予以处理。 圈头 圈头是将猪头沿枕骨和第一颈椎间垂直切过颈部肉,但不要卸下来,使头部仍连在猪胴体上,如果发现病变时,方便查询根源。 每次圈头完成后,都要对刀具进行消毒。 去尾 操作人员左手抓住猪尾,右手持刀,贴住尾根部关节割下猪尾,要求割尾后猪体上没有骨梢突出皮外,没有缺口。 雕肛 操作人员右手握刀,对准猪的肛门环形下刀,将直肠与猪体分离,每次完成后都要将刀消毒一次。 开膛 操作人员用刺杀刀在猪体的腹部划开一个刀口,把小肚系带割开,将刀翻转,刀尖朝向腹外,向下用力将腹壁打开,连同大肠头一起取出。 操作时一定要十分小心,防止大肠头粪污逸出,污染胴体。 出白脏 白脏是指肚、肠、脾以及膀胱等消化排泄系统的内脏,由于血液含量少,颜色较浅,所以称为白脏。 操作人员用已消毒的刀从靠近肾脏处下刀,仔细划开红脏和白脏的连接,将白脏剥离猪体。 掏出的白脏随着周转盘运至白脏检验处。 工作完成以后,将刀具插回消毒箱消毒。 白脏检验 视检胃浆膜和粘膜的情况,剖检浆膜上的淋巴结有无出血点。 视检肠浆膜和肠系膜的情况,重点检验肠系膜淋巴结。 视检脾(读二声)脏,重点检验睥(读四声)门淋巴结等有无病变。 出红脏 心、肝、肺等呼吸和血液系统的内脏,叫做红脏。 操作人员用已消毒的刀取下红脏,取红脏时避免划破红脏及里肌,红脏禁止落地以及接触胴体,将红脏挂在钩上,等待检验。 红脏检验 视检肝脏情况,剖检肝门淋巴结。 视检肺脏情况,剖检支气管淋巴结。 视检心包及心外膜,确定肌僵程度。 胴体初检 质检人员要对猪体进行胴体初检工作。胴体初检主要检验腰肌和膈肌,检查是否有包囊,包囊是因为旋毛虫寄生而形成的,这种寄生虫也可能传染给人,因此要仔细检查,一旦发现包囊,该猪肉必须销毁。 劈半 胴体初检以后,就要把整个猪体分为两半。 操作者手握劈半锯,面对胴体,对准脊部正中,开启开关,将猪体沿脊椎中线一分为二。 去肾脏 操作员用刀将肾脏外包囊划开,取出肾脏,放在容器中。 扯板油 操作人员按照标准扯下板油,直到猪体上不带碎板油为止。 扯下的板油要放入专门的容器里。 割头 操作人员按照标准从颈根处割下猪头。割下来的猪头要放入专门的容器里。 割蹄 用已消毒的割蹄刀在猪后腿关节处将后蹄割下,再在前腿腕关节处割下前蹄。 割蹄位置不可靠上或靠下,以免割断大筋。 割下来的猪蹄要放在容器中。 修割 到这个步骤,整个屠宰工艺已经接近尾声了,最后还需要将斑块和肥油修割掉。 生产完毕后,要打扫场地卫生。首先,将使用过的器具擦拭干净。然后,还要把整个场地拖干净。 排酸入库 屠宰后的猪要盖上检验合格的印戳,然后进入冷却排酸库进行排酸。 之所以要排酸,是因为动物死后机体内因生化作用会产生乳酸,若不及时经过充分的冷却处理,则积聚在肌肉组织中的乳酸会损害肉的品质。所以,猪肉宰杀后要在0℃-4℃的环境下放置12-24小时,使大多数微生物的生长繁殖受到抑制,肉中的酶发生作用,将部分蛋白质分解成氨基酸,从而减少了有害物质的含量,确保了肉类的安全卫生。 当胴体被推入排酸间之后,标志着猪的全部屠宰工序已经结束。生猪屠宰后,接下来还要有一系列的加工工艺。这里,我们就向您简单介绍一下。 生猪屠宰后的加工工艺 消毒工作 胴体分割对操作人员的卫生要求更加严格,进入车间前先要进行洗手消毒程序。 先用清水冲洗双手,接着用洗手液将双手表面的污垢洗干净,再用清水冲一遍,然后再将双手浸入消毒池消毒,杀死残余的细菌,最后把手彻底冲洗干净,并用烘干机吹干。 洗手消毒程序结束后,工作人员还要进入风淋室进行全身消毒,旋转一圈,使周身各个部位都能彻底消毒。消毒时间为1分钟。待消毒工作结束后才可以进入操作车间。 胴体分割 目前,我国大部分生猪屠宰场对生猪胴体的分割主要是按照市场的需求来定的。 一般将猪胴体分为:前段、中段、后段三大部分。 前段又可分为带颈加厚前排、颈背肌肉(1号肉)、西施骨、前腿肉(2号肉)、加厚小排; 中段又可分为通脊(3号肉)、带肉脊骨、肋排、一级带皮五花肉; 后段分为小里脊、带肉叉骨、带皮去骨后尖、后腿肉(4号肉)、带皮带骨后肘。 具体的分割 方法 为: 带颈加厚前排:选用猪第五、第六肋骨间断体后的部分,取自前部脊椎骨和胸肋骨连体部位,包括颈骨。 然后去皮及皮下脂肪,保持骨间肌肉完整。 颈背肌肉:是指从第五、第六肋骨间斩下的颈背部位肌肉。 西施骨:从前腿肉取肩胛骨部位,去掉月牙骨。 前腿肉(2号肉):从第五、第六肋骨间斩下的前腿部位,去皮去骨,剩下肌肉。 加厚小排:以带颈加厚前排为原料,去掉颈骨,带肋骨5-6根。 通脊(3号肉):以猪大排为原料,去皮及皮下脂肪,然后刀锋从脊骨边缘切下通脊,最后把表面的肥油削去,露出白衣膜。 带肉脊骨:以猪大排为原料,去皮及皮下脂肪,去掉通脊,保持骨间肌肉完整,要求块形平直,不露骨,脊骨上保留5-7毫米左右厚度的肌肉。 肋排:从肋骨尖端划刀,沿肋弓曲线边缘划成弧线,再一刀沿肋排处侧表面与方肉间白衣膜处片下肋排。 一级带皮五花肉:以腹肋部位为原料,带皮,带脊骨,四边见花,边沿整齐,厚薄均匀,表层脂肪厚度2厘米以内。 小里脊:用剔骨刀从小里肌尾部,将小里肌从脊椎上割离,然后将上边的肥油修割掉。 带肉叉骨:手按后腿肉,刀走尾骨边缘,剥离尾骨,沿髋骨与叉骨结合部,剔下叉骨,注意使小骨节留在叉骨上。 带皮去骨后尖:从腰椎与腰荐椎相连处斩切下的后腿部位,带皮,去掉棒骨,皮膘厚度,以最厚处为准,不超过2厘米。 后腿肉:从腰椎与腰荐椎连接处斩下的后腿部位肌肉,不带皮,去掉棒骨。 带皮带骨后肘:从膝关节处下锯,切离后腿,带皮、带骨及后腿内外腱肉。 胴体分割完成以后,再经过包装、冷藏、保鲜后就可以出厂了。生猪屠宰流程相关 文章 : 1. 2017年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 生猪饲养管理规程是什么 3. 食品安全自查报告范文3篇 4. 怎么养好母猪 5. 旅游销售工作计划范文(2) 6. 食品安全法最新实施细则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第六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生猪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产品消费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屠宰厂(场)设置、政策措施等内容。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发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第三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乡镇屠宰厂(场)生猪屠宰活动的具体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第五条 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位置。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第六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第七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六)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第八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经生猪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第十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第十一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放行出厂(场);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第十四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给予处罚。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定点屠宰,是指上市的生猪必须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内进行屠宰。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生猪。第五条 《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所称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是指农户自养生猪的自宰自食。第二章 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第六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法规的组织实施;(二)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制定生猪屠宰管理规章、屠宰厂(场)设计规范、屠宰操作规程、屠宰检验规程和生猪产品质量标准,并监督执行;(四)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有关案件的行政复议;(五)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其他工作。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并监督检查;(二)根据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提出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并监督屠宰管理执法情况;(四)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有关案件的行政复议;(五)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其他工作。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二)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猪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对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确定的定点屠宰厂(场)发放定点屠宰标志牌;(四)负责屠宰管理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五)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其他工作。第九条 根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设立专门的生猪屠宰管理监督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监督人员。第三章 定点屠宰厂(场)的确定第十条 设置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经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第十二条 依照《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和动物防疫等规定。第十三条 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四条 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必须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要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卫生规定。待宰间要设有生猪待宰圈、病猪隔离圈和运载生猪的车辆冲洗设施。圈舍应当设有通风、饮水、淋浴等设施。其地面要求不渗水、易清洗。圈舍容量,一般不小于日宰量的1倍。屠宰间的生猪屠宰设备,要有麻电器、吊轨、挂钩、内脏整理操作台、烫池,以及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猪产品的专用器具。急宰间的出入口必须设有消毒池。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生猪和生猪产品必须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肉,必须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第十五条 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人员。屠宰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并持有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私自屠宰生猪怎样构成犯罪凡未获得生猪屠宰许可证屠宰生猪的,将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其屠宰工具、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非法屠宰生猪提供屠宰场所、屠宰工具、运输工具或仓储设施的单位或个人,也将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另外,加工注水猪肉、销售“无牌”猪肉的单位和个人也将受到高额处罚。《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图片声明:本站部分配图来自人工智能系统AI生成,觅知网授权图片,PxHere摄影无版权图库。本站只作为美观性配图使用,无任何非法侵犯第三方意图,一切解释权归图片著作权方,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恶意碰瓷者,必当奉陪到底严惩不贷!




内容声明:本文中引用的各种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图表及超链接等)均来源于该信息及资料的相关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媒体、协会等机构)的官方网站或公开发表的信息。部分内容参考包括:(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参考使用,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本站为非盈利性质站点,发布内容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接任何广告!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相关内容 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