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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被没收(种猪为什么禁止出售)

作者:admin      2024-02-25 16:00:17     0



生猪被没收(种猪为什么禁止出售) 本文目录一览:1、贵州男子因“杀年猪”被罚近2万,这名男子为什么被罚?2、农村私卖猪肉怎么处罚3、杀自家的猪违法吗4、卖1.2公斤猪肉,被罚款10万元,天价罚单为了什么?5、2023年非法经营杀猪判多久贵州男子因“杀年猪”被罚近2万,这名男子为什么被罚?贵州男子因“杀年猪”被罚近2万,这名男子被罚的原因其实很简单,因为他将没有经过检疫的年猪私自进行售卖。根据国家颁发的《生猪宰杀管理条例》可以得知,农村人可以自己饲养生猪,也有自行宰杀的权利,但其中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自己饲养宰杀的猪只能够自己食用,也可以赠送给亲朋好友,但绝对不能进行售卖,如果需要售卖,也只有经过检疫之后才有此权利。当然,即便是自己食用,国家也鼓励农民经过检疫后在宰杀生猪并进行食用。据悉,事情的来龙去脉其实很简单,临近年关,一贵州男子因自己未饲养生猪,便在亲戚家购买了一只并未过多久便将其宰杀,宰杀之后,男子觉得自己要不了这么多的肉,毕竟后面没有了可以再购买,因此便将多余的肉拿去摆摊售卖,可刚摆摊不久,执勤人员便来巡查并发现他售卖的猪没有经过检疫,因此,执勤人员便男子售卖的生猪给没收了,而且还罚款该男子接近2万元。事情一经发酵,诸多网友纷纷在网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但更多的看法还是不太理解这种处罚力度。而且有网友提出质疑,没收生猪的最后去向是哪里呢?执勤人员罚款该男子确实没有错,毕竟男子的行为确实已经违法,毕竟售卖没有经过检疫的猪肉是属于违法行为,但就如同网友们所言,罚款的力度是不是太过于巨大,且没收生猪最后的去向呢?仿佛这一切都是一个个问号,当然,我们肯定愿意相信,执勤人员们的初衷是好的,毕竟他们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们的食品安全,但个人认为,出发点固然是好的,但解决的方式其实有很多,没必要选择争议最大的一种。总之,随意宰杀并售卖没有经过检疫的生猪是属于违法行为,这一点是不容质疑的,毕竟人民群众们的食品安全是第一位。农村私卖猪肉怎么处罚今年的8月1日,国务院新颁布实施修改版的《生猪管理屠宰条例》。条例明确规定,所有生猪宰杀必须要经过定点的正规屠宰厂进行,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方可对外销售。该条例的重新修订,对规模化的养猪场的环境卫生、安全生产、屠宰方式、销售溯源,更加规范;对于违规违法者的将严厉处罚。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宰杀活动。农村仅限于个人自宰自食;在偏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需要设置小型生猪宰杀场,农民喂的猪送到当地屠宰场,屠宰后可就当地市场销售。农民若自己喂年猪,自己宰杀自己吃,显然是不会违法。但若想自己宰杀卖猪肉,那么必须要把猪拉到定点的屠宰场去宰杀,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才可以对外卖出。法律依据《《生猪管理屠宰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生猪管理屠宰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杀自家的猪违法吗 杀自家的猪违法吗 杀自家的猪违法吗, 快过年了,农村都有杀年猪的习惯,这既是对辛勤劳作一年的犒赏,又借机同家人欢聚一堂,共话团圆。那么,年猪到底能不能杀,杀自家的猪违法吗。 杀自家的猪违法吗1 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仅仅是自己吃肉、给亲朋好友免费赠送,那就可以自己杀猪。不去售卖就没事。一旦涉及到销售,无论卖出去了多少,无论卖给谁,私自屠宰、销售就不合法。 像这样自家院子里养的猪,在农村是很受欢迎的,大家都觉得比市场买的肉更放心,因为专门的养猪场养的猪,很多都会添加激素,而自家养的,不用担心这个问题。因此,很多村子里快到年底时,自家养猪的有杀年猪的,大家都愿意买。看到有人说,农民自己宰杀年猪,属于违法行为,要被罚款,这是真的吗?查询了相关的资料,真的发现之前有农民自己杀猪,结果被罚款的案例。 比如前年春节前,贵州省凤冈县王寨镇农民安某,从另一个农民家里买了一头生猪,并当场宰杀后到集市上售卖。结果就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有猪肉43.1公斤,猪血1公斤,猪肝1.5公斤,猪大肠3.5公斤。经过调查后,安某被处以没收未出售的生猪产品49.1公斤、没收屠宰工具4把、罚没款共计19158.6元的行政处罚。其他的相关案例还有一些,就不一一列举了。 为啥农民杀猪卖肉,就属违规要被罚款呢?原来是这样的,对于生猪屠宰,国家有明确的要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也就是说,农民杀猪卖肉,必须在定点单位进行屠宰,还要进行检验检疫。显然安某并不符合要求,因此就被处罚了。 不过,并不是说所有情况下,农民私自杀年猪都会被罚,如果仅仅是自己吃肉、给亲朋好友免费赠送,那就可以自己杀猪。《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可以不用经过检验检疫,不需要送到定点屠宰场。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只适用于“自在宰自食”,一旦涉及到销售,无论卖出去了多少,无论卖给谁,私自屠宰、销售就不合法。 我们平时买肉,有时候会发现肉皮上有一个钢印或者蓝色的章,这就是检疫检验验讫印章,是经过正规屠宰、检验检疫的猪肉,可以放心销售、购买。自己宰杀的,是不可能有这样个章的,只能自己吃。 2021四川不能自家杀年猪了怎么回事 近日,巴中市通江县泥溪镇大柏树村屠宰户杨波,封存了自家的杀猪刀。数百公里之外,等不到屠宰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的徐忠云,也开始遣返员工,徐忠云的身份,是凉山州金阳县生猪屠宰场法人。根据8月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明确了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并明确进入市场流通的猪肉必须在证件齐全的定点屠宰场点完成屠宰。而杨波和徐中云的屠宰场点,均未能取得全部证件。 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7月23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公布,此次条例修订体现了最严格的监管要求,施行以后能更有效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条例此次修订体现了最严格的监管要求,在五大制度方面有所体现:一是生猪进厂查验制度;二是屠宰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三是生猪产品的出厂记录制度;四是问题生猪产品的召回制度;五是风险监测制度。 杀自家的猪违法吗2 时间过得真快,再有一个多月,就该过2021年的春节了。在农村有个风俗习惯,那就是到春节的时候要“杀年猪”,为过年包饺子、做菜准备肉料。不过,农村养的猪动辄就有一两百斤,甚至两三百斤重,家里人一时半会儿是吃不完的,于是,“杀年猪”的人家会将一部分猪肉卖掉,用以换取一部分经济收入。不过,最近网上有消息称:私屠滥宰“杀年猪”也违法,最高罚款一万。因此,有些农民朋友比较害怕,很想弄清楚这个消息的真伪。那么,这个消息是怎么来的呢? 为了弄清楚这个消息的来源,我特意上网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才得知,这个消息来源于《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该《通知》发布于2020年12月8日。《通知》中指出:2020年以来,各个地方均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通过开展这个行动,查办了一批屠宰环节的违法案件,同时,也捣毁了一批私屠滥宰的非法窝点,销毁了一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有力地支持了全国非洲猪瘟防控和生猪生产恢复工作,有效地保障了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然而,随着年节及猪肉产品消费高峰期的到来,私屠滥宰等违法案件又呈现出了上升趋势。为了切实维护生猪屠宰行业的秩序,切实保证生猪产品质量的安全,使老百姓都能够吃到放心猪肉,农业农村部决定在2020年12月中旬到2021年2月中旬之间,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月的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其实,网上流传的“私屠滥宰‘杀年猪’也违法,最高罚款一万”的消息就是这样来的。 那么,农村农业部所称的“私屠滥宰”行为怎么界定呢?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6、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依照以上规定,凡是屠宰厂(场)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均属于“私屠滥宰”行为,均要被依法取缔并进行处罚。 那么,农户自己宰杀“年猪”属于“私屠滥宰”行为吗?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屠宰都需要经过定点屠宰拍照以及生猪屠宰证书,无照屠宰点,均属于违法。 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来看,如果自己“杀年猪”,猪肉仅供自家食用,不进行出售,是不违法的,是不属于“私屠滥宰”行为的。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检疫的情况下,如果自己“杀年猪”,猪肉除了供自家食用之外又进行了出售,那么,是属于“私屠滥宰”行为的,是违法的,是要接受处罚的。 最后需要补充一点,那就是关于处罚金额的说法究竟是从哪里来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私屠滥宰“杀年猪”最高罚款一万元的说法就是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来的。不过,这个罚款金额仅仅是指个人,而不是指屠宰厂(场)。 杀自家的猪违法吗3 快过年了,农村都有杀年猪的习惯,这既是对辛勤劳作一年的犒赏,又借机同家人欢聚一堂,共话团圆。那么,年猪到底能不能杀,杀年猪还会触犯法律吗? 举个例子,家在农村的“法外狂徒张三”杀了一头猪,请亲朋好友吃了一顿,走的时候还每人送了一块肉,这违不违法?不违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张三这个行为属于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行为,是被排除在外的。 第二天,张三看家里猪肉还有很多,自己也吃不完,索性拿到镇上集市买了,这违不违法?违法。张三将屠宰的生猪产品用于销售,不再属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自宰自食的除外情形,且其又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会被责令关闭,并处以没收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且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钱没赚到,还被罚了款。 第三天,回到城里的张三垂头丧气,在哪里跌倒就在哪里爬起,又在自己城里的花园小别墅院子里杀了一头猪,这次他吸取了教训,不卖了,就自己吃,这回他违不违法?违法。因为他杀猪的地点发生了变化,不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中所规定的“农村地区”,仍可以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虽然没卖,但是张三这猪肉肯定是吃不成了。卖1.2公斤猪肉,被罚款10万元,天价罚单为了什么? 《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10-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30倍罚款。 万一加了莱克多巴胺人吃了会得病的,食品安全无小事。 这种情况,别说卖了1.2公斤,就是卖了0.2公斤也必须罚!罚款10万不多。关键是得长记性。如果放任自流,带来的后果可就不是10万、20万、50万…………能解决的了。 说起养猪,过去在农村很普遍,喂到过年时宰掉,除了留足自家和亲朋好友的份,同村和周边村的人会主动来买,毕竟是自家喂的,吃得也比较“ 健康 ”。 可没想到,因为宰了自家养的100公斤大肥猪,卖了2253.24元,却换来市场监管部门10万元的“天价罚单”。 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那坡县城厢镇者庙村伏仗屯的杨某为此感觉十分冤枉,一纸诉状将市场监管局告到了法院,案件一直打到了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8月11日,笔者从那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对杨某向 社会 公众销售私自宰杀未经检验、检疫生猪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获得法院支持。 经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杨某败诉。 据了解,2019年10月8日,那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该县城北农贸市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 经营者吴某某在 猪肉摊台面上摆放的 16.29公斤猪肉,无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讫印章和定点屠宰企业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讫印章, 吴某某亦无法提供上述待销售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将16.29公斤猪肉进行没收。 经查明, 那坡县城厢镇者庙村伏仗屯居民杨某 ,以30元/公斤的价格, 从同镇弄底村某农户家中,收购一头毛重100公斤左右的生猪 。在未依法取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有效《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定点屠宰企业出具有效《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情况下,杨某在其家中自行将收购生猪屠宰,出肉约75公斤。 2019年10月8日8时30分,杨某将16.29公斤私宰猪肉交给那坡县城北农贸市场经营猪肉的吴某某, 让其以44元/公斤的价格帮忙销售,并约定销售所得归杨某, 至当日上午9时18分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扣押该批猪肉前,吴某某未能将该批猪肉销售出去。 当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杨某进行调查时,杨某无法提供经营猪肉资格的《营业执照》,以及涉案猪肉的进货票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也无法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以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材料。 据杨某交待,除交给吴某某帮忙销售的16.29公斤猪肉外,剩余58.71公斤的猪肉,他以44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51.21公斤给群众,未销售完的7.5公斤猪肉被其带回家食用。 统计可知,杨某违法所得共计2253.24元。 2019年12月19日,那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将《那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那市监管听告字〔2019〕106号)现场送达给当事人杨某,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2020年1月7日,那坡县市场监管局公开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申请人杨某的陈述、申辩意见。 那坡县市场监管局认为, 杨某在未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农户手中收购生猪,并在未取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和定点屠宰企业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情况下,私自屠宰收购生猪,并将屠宰后获得的猪肉销售给群众, 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肉类的违法行为。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条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2020年1月19日, 那坡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杨某违法所得2253.24元,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为了你能活的更好2023年非法经营杀猪判多久非法经营杀猪的判刑标准,具体如下:1、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一般情节的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3、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4、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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