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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私宰生猪(销售私宰生猪怎么处罚)

作者:admin      2024-03-09 10:01:38     0



销售私宰生猪(销售私宰生猪怎么处罚) 本文目录一览:1、厦门销售私宰猪工商罚款标准2、私宰生猪哪个部门处理?3、没有证据能举报私自屠宰并销售吗?4、卖1.2公斤猪肉,被罚款10万元,天价罚单为了什么?厦门销售私宰猪工商罚款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可能判罚5万以上。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拘留或者监禁的处罚。《食品安全法》规定,私自宰杀、销售未经检疫的肉类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农村个人宰猪后,只要是供自家食用,并不违法,但是一旦售卖,性质就变了,那就将面临10-15万元的罚款,如果售卖价值一万以上的,还将面临更严重的处罚。这一点务必要谨记。私宰生猪哪个部门处理?1、凡未获得生猪屠宰许可证屠宰生猪的,将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其屠宰工具、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为非法屠宰生猪提供屠宰场所、屠宰工具、运输工具或仓储设施的单位或个人,也将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另外,加工注水猪肉、销售“无牌”猪肉的单位和个人也将受到高额处罚。没有证据能举报私自屠宰并销售吗?没有证据能举报私自屠宰并销售吗?没证据凭什么这么说?如果查到最后还是没证据证明,那你就是诬告卖1.2公斤猪肉,被罚款10万元,天价罚单为了什么? 《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10-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30倍罚款。 万一加了莱克多巴胺人吃了会得病的,食品安全无小事。 这种情况,别说卖了1.2公斤,就是卖了0.2公斤也必须罚!罚款10万不多。关键是得长记性。如果放任自流,带来的后果可就不是10万、20万、50万…………能解决的了。 说起养猪,过去在农村很普遍,喂到过年时宰掉,除了留足自家和亲朋好友的份,同村和周边村的人会主动来买,毕竟是自家喂的,吃得也比较“ 健康 ”。 可没想到,因为宰了自家养的100公斤大肥猪,卖了2253.24元,却换来市场监管部门10万元的“天价罚单”。 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那坡县城厢镇者庙村伏仗屯的杨某为此感觉十分冤枉,一纸诉状将市场监管局告到了法院,案件一直打到了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8月11日,笔者从那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对杨某向 社会 公众销售私自宰杀未经检验、检疫生猪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获得法院支持。 经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杨某败诉。 据了解,2019年10月8日,那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该县城北农贸市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 经营者吴某某在 猪肉摊台面上摆放的 16.29公斤猪肉,无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讫印章和定点屠宰企业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讫印章, 吴某某亦无法提供上述待销售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将16.29公斤猪肉进行没收。 经查明, 那坡县城厢镇者庙村伏仗屯居民杨某 ,以30元/公斤的价格, 从同镇弄底村某农户家中,收购一头毛重100公斤左右的生猪 。在未依法取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有效《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定点屠宰企业出具有效《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情况下,杨某在其家中自行将收购生猪屠宰,出肉约75公斤。 2019年10月8日8时30分,杨某将16.29公斤私宰猪肉交给那坡县城北农贸市场经营猪肉的吴某某, 让其以44元/公斤的价格帮忙销售,并约定销售所得归杨某, 至当日上午9时18分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扣押该批猪肉前,吴某某未能将该批猪肉销售出去。 当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杨某进行调查时,杨某无法提供经营猪肉资格的《营业执照》,以及涉案猪肉的进货票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也无法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以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材料。 据杨某交待,除交给吴某某帮忙销售的16.29公斤猪肉外,剩余58.71公斤的猪肉,他以44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51.21公斤给群众,未销售完的7.5公斤猪肉被其带回家食用。 统计可知,杨某违法所得共计2253.24元。 2019年12月19日,那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将《那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那市监管听告字〔2019〕106号)现场送达给当事人杨某,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2020年1月7日,那坡县市场监管局公开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申请人杨某的陈述、申辩意见。 那坡县市场监管局认为, 杨某在未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农户手中收购生猪,并在未取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和定点屠宰企业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情况下,私自屠宰收购生猪,并将屠宰后获得的猪肉销售给群众, 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肉类的违法行为。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条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2020年1月19日, 那坡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杨某违法所得2253.24元,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为了你能活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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