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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外运生猪(四川生猪调运)

作者:admin      2024-03-14 14:02:03     0



成都外运生猪(四川生猪调运) 本文目录一览:1、四川猪肉价格重回两年前,猪肉价下跌的因素有哪些?2、成都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办法3、成都市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猪肉价格重回两年前,猪肉价下跌的因素有哪些?之前,猪肉的价格居高不下,一度飙到四五十元一斤,很多人纷纷大喊吃不起猪肉了。涨了很长一段时间之后,猪肉的价格才开始慢慢下降,虽然猪肉价格有了回落,但是如今的价格还是需要二十多元一斤。而四川的猪肉价格连续下跌,甚至已经跌回到两年前的价格了,那么到底是什么因素影响了猪肉的价格呢?其实主要是下面的几个原因。生猪供应充足四川是国内第一养猪大省,每年可以出栏的生猪达到6500万头,这么多的生猪,不仅可以满足四川本省的需求,还可以供应周边的省份。之前多地发生非洲猪瘟,但是四川并没有受到疫情的影响,所以生猪供应方面非常充足,但是,其他省份因为疫情的原因,四川的生猪无法外运,只能供应四川本省,这就导致四川的生猪供应过剩,自然就会导致四川猪肉价格下跌。猪肉消费量不大四川经济属于中等水平,每年还是会对外输出大量的青壮年,四川省的总人口并不多,根本消耗不了这么庞大的生猪市场,而且四川的腊肉是国内非常出名的,在秋季或者过年的时候,当地的居民就已经将猪肉做成腊肉,而这些肉可以吃很长一段时间,完全可以满足居民的需求,没有必要额外花钱买猪肉。市民的消费结构发生变化随着居民的收入水平增加,居民对于饮食方面的需求也开始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如今居民更追求营养均衡,而牛羊这方面含有丰富的优质蛋白及低脂肪,所以更加受到居民的青睐,猪肉含有大量的脂肪,吃了很容易发胖,甚至很容易出现其他的一些疾病,所以居民对于猪肉的关注度降低了很多。成都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猪肉及制品质量。防止疫病传播,保护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主猪屠宰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农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协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第四条 全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验)、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办法。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农民、便于管理的原则规划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报经所在区(市)县农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第五条 申办定点屠宰场(点)的单位和个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申办的屠宰场(点)地址,必须符合规划布局;(二)有生猪屠宰的场地、设施;(三)有相应的供水、排水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四)有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屠宰技术人员。第六条 申办定点屠宰场(点)的单位或个人,须先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区(市)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申办单位或个人需从事猪肉经营(销售)的,还应持《生指定点屠宰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并向税务部门申办税务登记。国有屠宰厂和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生猪,不再办理定点屠宰场申办手续。第七条 屠宰生猪必须在定点屠宰场(点)进行。自养自食的生猪,可不进场(点)屠宰。定点屠宰场(点)应建立、健全并公开兽医卫生和经营管理等制度,为屠宰生猪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良好的屠宰条件或代宰服务。第八条 定点屠宰场(点)提供屠宰条件或代宰服务。可按消耗的人力、物力收取成本费用。收费标准由县级物价部门核定。第九条 定点屠宰场(点)屠宰、加工、储运各环节必须符合兽医卫生要求。宰前、宰后检疫检验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执行。第十条 定点屠宰生猪实行集中检疫检验制度。检疫检验工作,由县级以上农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或其委托单位负责。国有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生猪的检疫检验,由厂方负责。第十一条 屠宰生猪应依法交纳有关税、费。经检验合格的猪肉胴体,必须加盖肉品验讫印章上市销售。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场(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屠宰加工销售来自封锁疫区的、无检疫证明的、检疫证不符合规定的生猪;(二)不得屠宰加工销售染疫、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三)不得屠宰加工销售其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生猪;(四)不得屠宰加工销售人工引流取胆汁猪,或屠宰加工销售使用过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促进生长的生猪。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设立屠宰场(点)宰杀生猪的,由农牧部门没收屠宰工具和非法所得,取缔私设场(点)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农牧部门依照《家畜家属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可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法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同时可对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对偷漏税费、违法乱收费的分别由税务、物价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 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第十八条 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法定内容、方法程序秉公执法,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和没收财物。按《成都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同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成都市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生猪屠宰必须在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内进行,禁止场外私自屠宰;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乡(镇)生猪定点屠宰活动的日常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第五条 农牧、卫生、工商、税务、环保、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生猪屠宰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必须符合全市统一规划,坚持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建成区内不再新设定点屠宰厂(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可设一个,其他乡(镇)可设一至二个,偏远山区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可增设一个。第七条 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厂(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区(市)县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经区(市)县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核,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定点屠宰标志牌,同时由区(市)县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报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厂(场),必须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方可开展屠宰经营活动。第八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和动物防疫等规定,符合城市或村镇建设规划,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充足的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第十条 定点屠宰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屠宰厂的建筑和布局要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设计与建设规范和卫生标准,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具备冷藏设备、消毒设备;(二)待宰间设待宰圈和病猪隔离圈,圈舍设有通风、饮水、淋浴等设施,圈容量应大于日宰量;屠宰间有必要的生猪屠宰设备,以及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猪产品专用器具;急宰间的出入口必须设有消毒池;(三)有病猪、死猪以及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物排放处理设施;(四)配有防尘或吊挂设备的运送生猪产品的专用车辆;(五)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并经专业培训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六)有配备理化、微生物等常规检测仪器的化验室;(七)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品质检验、卫生消毒制度;(八)符合动物防疫法规的其他防疫条件。第十一条 定点屠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或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盛放生猪产品的专用器具;(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照明、供水、排水和污染物处理设施;(三)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药品和消毒设施以及健全的卫生制度;(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并经专业培训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五)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第十二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生猪屠宰技术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应经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生猪屠宰技术人员应经区(市)县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取得《生猪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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