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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厂墙面专用材料(生猪屠宰厂墙面专用材料图片)

作者:admin      2024-03-22 08:00:05     0



生猪屠宰厂墙面专用材料(生猪屠宰厂墙面专用材料图片) 本文目录一览:1、办理生猪屠宰厂需要什么条件2、食品厂墙面用什么材料3、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暂行规定5、建个生猪屠宰场需要哪些手续?办理生猪屠宰厂需要什么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0年 第7号第三章 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第十一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第十二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五)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六)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八)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第十三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三)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四)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第十四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食品厂墙面用什么材料食品行业车间墙面涂料选择1 序言在本文,泰日得会讨论食品行业工厂墙面涂料的安全和卫生要素,我们很乐意就此问题提供相关信息,同时展示泰日得如何帮助业主、设计师、项目经理,正确选择和施工墙面、天花及其他食品加工及生产环节需求设计的涂料。无论新建还是改造项目,都为确保客户再未来取得商业成功提供宝贵的机遇。正如选择正确的食品加工设备,对企业成功会起到重要作用,选择合适的墙面涂料并正确的施工也同样重要。另外,墙面涂料必须是卫生可清洗、耐生物性、耐腐蚀。食品行业工厂的墙面涂料可能是所有使用环境最严苛的墙面涂料之一。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环境的温度变化,墙面材料需要通过膨胀和收缩来保持与基面的一致性。在食品行业,病原体对卫生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墙面材料必须通过消除或减少裂缝和缝隙,以避免滋生细菌及病毒,同时要做到易于彻底清洗。墙面材料要牢固、耐久,即使微不足道的缺陷也会引起高成本的停工、生产损失、产品污染、甚至其他事故的发生。在撰写此文之前,我们采访了很多厂长、生产经理、建筑师、设计师、承包商和其他食品生产企业的相关者,聆听了他们的意见,了解了他们遇到的相关问题。我们获取的不仅是有关目前行业形势的宝贵信息,更是对食品行业未来趋势的展望。我们尝试把所有的一切技术和产品都浓缩到这里,并尽其所能的在此文阐明泰日得如何能帮助当前的食品从业者选择和应用高价值的,卫生、安全、功能、经久耐用和可持续的墙面材料。我们为能成为一家中国领先的提供高品质涂装材料的企业感到骄傲。很高兴给您介绍泰日得在食品生产行业的郑重承诺,以及我们及时和高效的服务能力。我们提供的可持续的服务方案涵盖了各种各样的应用环境,在此基础上,我们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来帮助您做出有益于现在和未来的选择,在成本预算范围内及时有效的完成工作。此致敬礼! 感谢您的阅读。2食品加工和处理厂的墙面涂料选择及室内设计乳品厂、饮料厂、屠宰场、海鲜处理厂、果蔬加工厂、酒厂、零食生产厂,这些只是众多食品加工行业的几个例子。每个行业的每个工厂对墙面和其他的表面都有特点的需求。包括冷冻机、装瓶线、原材料加工和处理区域、包装及存储区域,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面对大量的可供选择的墙面涂料,如何正确的选择正确的系统变得很有挑战性。接下来的几点可能会对您选择墙面涂料有极大的帮助。2.1食品安全与卫生食品安全与卫生对消费者、工厂、行业监管机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肉食品市场管理,防止病害肉、注水肉进入市场,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屠宰生猪,必须遵守本办法。在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农场和林场等单位,因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等原因目前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确有困难的,可暂缓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单位和个人供自己食用的生猪屠宰,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或其设置的畜禽屠宰管理领导机构的领导下,由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会同畜牧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第四条 对生猪定点屠宰的管理,要坚持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方针,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便于兽医卫生检疫的原则,保障市场供应,促进畜牧业发展。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封闭的场院和清洁水源;(二)有生猪待宰圈、病猪隔离圈和专用屠宰器具;(三)屠宰间的地面、墙裙用无毒不渗水材料制成;(四)有病害肉和屠宰废弃物、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设施;(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具备前条规定条件的生猪屠宰场点申请定点,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书,由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定点条件,并征求同级畜牧等有关部门意见后,颁发定点屠宰证。除本办法第二要第二款和第三款另有规定的外,未取得定点屠宰证的,不得屠宰生猪。第七条 取得定点屠宰证的屠宰场点,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向畜牧、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兽医卫生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另有规定的外,所有需要屠宰的生猪必须送交定点屠宰场点屠宰,未经定点场点屠宰的生猪产品不得销售。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对生猪及其产品灌水、注水;(二)不得加工病死、毒死和死亡后腐烂变质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三)生猪屠宰、加工的工艺流程符合国家和本省颁布的有关卫生管理的规定;(四)不得将病、健生猪混合宰杀;(五)生猪及其产品和屠宰用具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合堆放。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检疫工作,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并可没收其屠宰用具和非法所得。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按每头生猪一百元至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可没收其屠宰、销售的生猪及其产品。第十三条 在生猪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畜牧、卫生、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 对拒绝、阻碍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牛、羊、鸡、鸭等家畜家禽屠宰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省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贸易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提高肉食品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生猪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城区从事生猪屠宰、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区负责。第四条 市畜牧部门是生猪定点屠宰工作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二)制订生猪屠宰场(点)设置规划;(三)负责生猪屠宰场(点)的审批工作;(四)负责生猪屠宰场(点)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各区畜牧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携同畜牧部门共同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二)负责生猪屠宰场(点)的核准登记;(三)监督检查经营业户的肉品检验情况;(四)负责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卫生、税务、物价、商业、公安、环保、市容管理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按规划设立,并按以下规定审批:(一)由申办单位或个人向市畜牧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环保、规划和市容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符合开办条件的,由畜牧部门批准,并领取《畜禽及其产品经营卫生许可证》。(二)屠宰操作人员须经卫生部门体检合格后,领取《健康检查合格证》。(三)持上述证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颁发营业执照,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禁止无证设立生猪屠宰场(点)及从事屠宰加工业务。畜牧、工商、卫生部门对已批准经营的屠宰场(点),每年应分别进行一次核检。第七条 设立生猪屠宰场(点)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基本设施,包括待宰圈、屠宰间、贮肉分割间、急宰间、病猪隔离圈、污水沉淀池、检疫室,屠宰工更衣室。屠宰间、贮肉分割间不少于60平方米,地面和墙裙应采用易洗刷的不透水材料,屋顶高不低于2.5米,有上、下水设施;(二)有符合卫生标准的水源和通风条件;(三)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盛器、用具、消毒药品及器械,并建立必要的卫生消毒制度;(四)屠宰间外设灶门,并符合防火要求;(五)有专用运输肉品的工具。运输车要包装镀锌板,上、下有覆盖布;(六)具备开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居民小区、水源保护区及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食品生产或销售网点、有毒有害工厂或仓库等场所附近不准设立生猪屠宰场(点)。第九条 屠宰生猪必须进行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对经检验合格的肉品,胴体两侧应加盖“验讫”印章。经营业户必须持检验合格证进入市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后方可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销病、死生猪,不得销售、加工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猪肉。第十条 畜牧部门到屠宰场(点)实施检疫检验。国营肉联厂自行收购屠宰的生猪检疫及肉品检验工作由厂方负责,并接受畜牧部门监督检查。外进猪肉由各区设立的外进猪肉检验点负责检验,并开据有关证明。第十一条 在检疫中发现疫情和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及制品,由畜牧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作无害化处理,费用由畜(货)主承担。第十二条 生猪屠宰后的肉品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胴体及内赃不得带有血毛粪污、伤斑、病灶及有害腺体。(二)胴体应悬挂于通风、阴凉、清洁的场所,不得靠墙、着地或被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污染,胃肠及其他内脏、肉品应分别盛放,不得直接落地。(三)食用血必须采用健康生猪。第十三条 生猪屠宰环境要加强管理。污物不准随意堆放,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污水须经沉淀池沉淀后排入指定的污水管线或排水沟内。第十四条 屠宰场(点)的加工人员应加强个人卫生和劳动保护,操作时应着清洁的工作服及鞋帽。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和第八条规定、未取得《畜禽及其产品经营卫生许可证》或擅自设立屠宰场(点)加工生猪及肉品的,由畜牧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经销肉品,并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由畜牧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对业户予以警告,并限期改进;逾期仍未改进者,责令停业整顿,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直至吊销《畜禽及其产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经销无检验合格印记和检验合格证明的肉品,由畜牧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以肉品价值的50%至100%的罚款,并责令其补检、加倍收取检验费。(四)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单位或个人购销病、死生猪,销售、加工检验不合格的肉品,由畜牧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一、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建个生猪屠宰场需要哪些手续?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扩展资料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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