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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质检机构(生猪检查站)

作者:admin      2024-03-22 18:00:55     0



生猪质检机构(生猪检查站) 本文目录一览:1、为什么菜场的猪肉身上会有一个蓝色的章?2、生猪屠宰应遵守哪些规定3、怎样申请生猪生产许可证4、猪肉进入市场要经过那些检测为什么菜场的猪肉身上会有一个蓝色的章?猪肉,我们常常吃常常买,很多人买菜都会随手,带上一块猪肉回家做来吃。但可能很多人吃了几十年的猪肉,是否很好奇,为什么猪肉上会有印章?这些印章各式各样,有红章、长方形章、椭圆章、圆章...这样的印章,才是放心肉!其实,猪肉上盖的章代表的是猪肉的检疫标志,常见的印章多为X形、三角形、长方形以及椭圆形和圆形。但不同的印章对应的含义都不一样,可千万别买错了!如果你买的肉上面,是圆形的章,说明这是经过检测合格的猪肉,可以放心的食用。这种印章上面一般还印有屠宰地点日期等等。如果盖的是长方形的章,带有“食用油”字样,说明该肉不能直接出售和食用,必须炼成油后才能食用。盖有三角形状的章,带有“高温”字样,说明该肉必须在规定时间,肉进行高温处理才能出售,也是不能直接出售,这个时候你一定要注意了或许许多人会担心猪肉上那些洗不掉、煮不掉的检疫印章会危害身体健康。事实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这种食品蓝检验标记专用液采用的是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可食用原料,不会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生猪屠宰应遵守哪些规定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 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第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第三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的式样,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怎样申请生猪生产许可证如何办理生产许可证 一、申请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例行(型式)试验报告;(3)环保、卫生证明等。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4、潍坊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受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三、现场审查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四、样品检验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五、汇总、审定、发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六、后处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展开其他相似回答 (1) 隐藏其他相似回答 (1) 举报 222.138.69.* 2008-10-22 下午09:23:44 ?单柯铭 ?0 0 一、申请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例行(型式)试验报告;(3)环保、卫生证明等。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4、潍坊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受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三、现场审查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四、样品检验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五、汇总、审定、发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六、后处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举报 222.138.69.* 2008-10-22 下午09:24:23 ?单柯铭 ? ? ? 您可能会感兴趣 ? ?如何办理拆迁许可证 ?- 3个回答 办理拆迁许可证时为什么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1个回答 没有用地规划许可证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吗 ?- 5个回答 深圳如何办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这证? ?- 1个回答 办理自动许可证 ?- 1个回答 关于食品许可证 ?- 1个回答 办个体营业许可证许带哪些证件 ?- 2个回答 如何办理企业的进口许可证? ?- 1个回答 ? ? 返回问题列表 ? 问答公告 ? ?认真答问题,每天领话费。 本周每日话费券增加至2000张,持续增加中。 天哪,已经开始发五元话费券! 相关链接: 充值进度查询 我要“晒收益” 活动咨询论坛 627657141 成功申请兑换话费50元。 (23:12) dsf45 成功申请兑换话费30元。 (22:44) toukyou 成功申请兑换话费50元。 (22:32) houzi5211314 成功申请兑换话费30元。 (22:28) jeong77 成功申请兑换话费30元。 (22:06) 减肥食物 成功申请兑换话费50元。 (21:35) microtyy 成功申请兑换话费100元。 (21:29) tcowei 成功申请兑换话费50元。 (21:28) 小林小姐 成功申请兑换话费30元。 (21:24) haaoo 成功申请兑换话费50元。 (21:20) ?查看详细规则? ? 本问答统计 ? 今天 本月 全部 点击量 0 2 29 回答量 0 0 3猪肉进入市场要经过那些检测第一关:生猪饲养生猪在饲养时,受产地农业部门的监管。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各级农业部门按国家要求制订本地的“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对辖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测,范围涉及动物生产过程、饲料和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瘦肉精属违禁化学物,虽非兽药,但也被列入监控中。这一制度对大型养殖场行之有效,对养猪散户则难以顾及。据悉,湖南、河南等地养猪散户众多,而散户养猪一直没有门槛,他们加不加“瘦肉精”基本要靠自觉,监管难度较大。同时,尽管在产地监管环节发现使用瘦肉精会受到处罚,但在生猪出售前并没有法规规范农业部门必须抽检每批生猪的瘦肉精———目前农业部只要求生猪出售需具备“检疫证明”和运输车辆的“消毒证”,而检疫证明只涉及蓝耳病、口蹄疫等疫病;在质量管理上则没有“产地准出制度”,一切只能靠生产者自律。“比如湖南的猪卖到广东来,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当地农业部门必须要抽检瘦肉精。”彭聪说。两个条件合起来,就为散户家里的“问题猪”奔赴广东市场打开了绿灯。第二关:批发市场生猪运到广州,首先进入生猪批发市场。彭聪透露,在2006年以前,无论是批发市场开办者还是农业部门均未对瘦肉精进行规范检测;200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后,按规定规范了批发市场开办者的检测责任、农业部门的监督监测责任以及工商部门的质量安全执法监管责任。不过,实际检测由两班人马进行。一班人马是农业动检部门,主要工作有两项:一是要求批发商出示检疫证、消毒证,并提供饲料添加剂类型、使用期、停用期等信息,若无法提供则要求自检并出具证明;二是对生猪进行监督抽检,其比例并非简单的10%或15%,而是按农业行业标准《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的规定进行,如样本总量在51至100份时,可抽取3至8份样品,但同时要考虑抽样的索源性、代表性。农业部门发现问题,则由工商部门处理。另一班人马是市场经营者,但彭聪说:“之前除了嘉禾市场外,其他两个市场都未执行。嘉禾市场抽检率也很低,每年两三千份样品,而它一天就卖五六千头猪。”天河牲畜批发市场关停,争议最大之处就在于此。业内人士提出,按照广州市相关规定,应由农业部门“组织检测违禁药品”;而农业部门则认为,所谓“组织”即抽检监管的同时也要求货主自检自律,“企业做企业的,政府部门做政府部门的,互不代替,各负其责”。农业部门的依据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农业部门说:“农业部门来组织,不代表免除企业自检责任,这方面国家有法律规定。”两边都要检,怎么还出问题?天河牲畜交易市场的档主向记者反映,事发前不光市场没组织,农业部门派驻的动检人员也并未抽检,只要检疫证明和消毒证齐全就放入场。农业部门否认这一说法。第三关:屠宰(厂)场屠宰是防范瘦肉精上市前的最后一关。农业部门表示,生猪屠宰厂应对其加工的生猪产品落实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对加工的产品质量负责。其依据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与此同时,根据《广州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农业行业标准《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农业部门在生猪入场时要检查饲料添加剂、药物的种类、使用期和停用期等信息,瘦肉精作为非法饲料添加剂也不例外,若生猪经销商无法提供则应自检;派驻肉联厂的动检人员按照行业标准进行监管抽检,和批发市场一样是“双管齐下”。按照规定,两道检查均合格后,动检人员发放准宰证,生猪进入屠宰阶段;宰杀后还要进行最后的检查,比如观测是否有病变部位等,但如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在生猪宰后检查瘦肉精。之后,猪肉就正式进入零售市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控。目前,“广州四个肉联厂,没有一个设有化验室。”动检所负责人表示,屠宰场的检测目前由农业部门“独木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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