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生猪屠宰(湖北生猪屠宰场名单) 本文目录一览:1、武汉有哪些生猪屠宰及加工企业2、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3、湖北省生猪屠宰条例4、武汉哪里有猪肉屠宰批发?武汉有哪些生猪屠宰及加工企业哥们,我就是研究这个的。。武汉的生猪屠宰企业主要集中在黄陂区。现在屠宰企业评级了,共五级。ABCDE硚口区1家武汉市汉南区纱帽屠宰厂文比祥民营A汉南区1家武汉鼎盛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阳文喜有限责任公司A东湖高新区1家武汉长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李明庆股份制A湖北武汉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游 牧合资企业A东西湖区2家武汉明翔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涂贵华私营A武汉益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梅刚进私营A前川中心屠宰厂陈翠梅私营A横店街中心屠宰场杨天龙私营A姚集牲畜屠宰中心喻剑私营B武湖城镇管理公司屠宰场郑先伟国有B黄陂区鲁台屠宰厂黄厚阶私营B天河中心屠宰场汪海所私营B三里镇畜禽屠宰中心伍建喜私营B祁家湾街屠宰场殷尧全私营B木兰乡畜禽屠宰中心陈志刚私营B罗汉街食品牲畜屠宰中心张汉启私营B六指街六指中心屠宰场郑良清私营B李集食品牲畜屠宰中心胡国华私营B环城屠宰厂汤联红私营B蔡店乡畜禽屠宰中心韩育岭私营B蔡榨食品牲畜屠宰中心现更名为:黄陂区蔡榨四林屠宰场梅腊久熊四林私营B长轩岭镇屠宰中心付 辉私营B王家河镇王家河中心屠宰场王来盛私营B黄陂区19家升阳食品(武汉)有限公司杨博仁民营A新洲区四顺屠宰厂夏顺平民营A新洲区佳盛屠宰厂盛宝平民营B新洲区双柳街大埠屠宰厂李八斤民营B新洲区道观河屠宰厂石友情民营B新洲区潘塘福生屠宰厂黎军民营B新洲旧街屠宰厂蔡文志民营B新洲惠民屠宰厂蔡金寿民营B新洲区辛冲第一屠宰厂苏红平民营B新洲区银平屠宰厂徐银平民营B新洲区兴昌屠宰厂邱友富民营B新洲区如意屠宰厂沈祥松民营B新洲区宏祥屠宰厂袁本祥民营B新洲区李集中心屠宰厂陈玉波民营B新洲区凤凰屠宰厂盛金咏民营B新洲区三店中心屠宰厂肖战辉民营B新洲区16家军山食品有限公司李承陵国营B军山食品有限公司军山屠宰厂李承陵国营B武汉市沌口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沌口屠宰场徐良德私营有限责任公司B武汉市沌口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沌口屠宰场李传杰私营有限责任公司B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4家武汉中粮肉食品有限公司王金昌外商独资A江夏区恒兴机械化屠宰厂易德军国营A江夏区金龙腾屠宰厂曹勇个体A江夏区大桥食品所屠宰厂祝正和个体B江夏区山坡食品所屠宰厂现更名为:武汉市鑫佳和肉类有限公司邱述南个体B江夏区龙泉食品所屠宰厂胡荣利个体B江夏区舒安食品所屠宰厂舒清华个体B江夏区五里界食品所屠宰厂何承尧个体B江夏区乌龙泉街屠宰厂吴国胜个体B江夏区湖泗食品所屠宰厂祝龙焱个体B江夏区安山镇屠宰厂蔡裕创个体B江夏区法泗镇食品所屠宰厂朱时进个体B江夏区郑店街永兴机械化屠宰场现更名为:武汉康盛肉类有限公司陈勇个体B豹澥生猪屠宰场汤国频民营B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及经营管理活动。第三条 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且屠宰前依法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的除外。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卫生、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和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开展自主品牌经营、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实现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屠宰,实行生猪肉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和定点屠宰分级管理制度。第七条 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立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度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 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建筑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三) 有依法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和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四) 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五) 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六) 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七)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立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屠宰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有待宰间、屠宰间和必要的手工屠宰工具;(二) 有依法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三) 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四) 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污水污物处理的基本设施;(五) 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第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根据设置规划,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审查,经书面征求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决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十三条 申请人获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准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建成竣工后,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申请人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名单。第三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第十六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湖北省生猪屠宰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 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第三条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生猪屠 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乡镇屠宰厂(场)生猪屠宰活动的具体管理体制,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 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 第五条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定点 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 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审查 、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 位置。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 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六条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 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 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第七条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 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 人员;(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 染物处理设施;(六)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第八条生猪屠宰的检疫及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 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执行。 第九条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经生猪产 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 第十条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 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 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 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定点屠宰厂(场) 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放行出厂(场); 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 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 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二条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 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十三条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 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 施予以储存。 第十四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 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的生 猪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 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 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 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 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 ,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出厂( 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 产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 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 。 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 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 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 、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 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 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 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 ,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 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 例规定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检 查证件。 第二十一条牛、羊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 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 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屠宰厂(场),符合 本条例规定的定点要求和条件的,其定点资格不再重新审 查、确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定点要求和条件的,应当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天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定点要 求和条件,逾期仍达不到的,应当停止屠宰活动,进行整 顿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武汉哪里有猪肉屠宰批发?武汉屠宰场很多。。。武汉肉联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厂电话:82303323 地址:江岸区江岸路12号东区 在武汉比较有名。汉阳和离汉阳比较近的屠宰场有:武汉双汇屠宰厂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北城(中北超市旁) 武汉开发区沌口街牲猪定点屠宰厂电话:84899313 武汉开发区沌口街水府武汉汉江屠宰厂地址:汉阳大道永丰派出所附近武汉市蔡甸区沌口食品营业所沌阳屠宰场电话:84234947 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南环路 东西湖区吴家山屠宰场电话:3891323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
图片声明:本站部分配图来自人工智能系统AI生成,觅知网授权图片,PxHere摄影无版权图库。本站只作为美观性配图使用,无任何非法侵犯第三方意图,一切解释权归图片著作权方,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恶意碰瓷者,必当奉陪到底严惩不贷!
内容声明:本文中引用的各种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图表及超链接等)均来源于该信息及资料的相关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媒体、协会等机构)的官方网站或公开发表的信息。部分内容参考包括:(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参考使用,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本站为非盈利性质站点,发布内容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接任何广告!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湖北生猪屠宰(湖北生猪屠宰场名单)
作者:admin
2024-03-24 10:00:06
0
- 下一篇: 预计明天生猪价格(明天生猪价格?)
- 上一篇: 宜昌生猪价格(宜昌生猪价格今日猪价格猪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