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机械(生猪屠宰机械脱毛机) 本文目录一览:1、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武汉有哪些生猪屠宰及加工企业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5、我是搞屠宰机械销售的的,我们的是美国知名品牌,包括宰猪、牛、鸡、羊的所有相关设备6、重庆久盛生猪屠宰有限公司怎么样?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保证肉品质量,加强环境保护,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税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肉类产品加工、销售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凡需屠宰上市销售的生猪必须到批准的屠宰场(厂、点,下同)屠宰,严禁在批准的屠宰场以外屠宰。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本省生猪屠宰、加工、冷藏业的行业管理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会同各级农业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的防疫检疫,按照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执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卫生、环保、物价、公安、交通、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屠宰管理第五条 对上市的生猪,实行定点屠宰。定点屠宰场的设置要根据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市场供求情况,按照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第六条 设置定点屠宰场,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检疫、卫生、环境保护以及屠宰生产技术条件等方在的基本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国有屠宰企业的先进设备,兼顾其他经济成份,并应当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与当地的猪源和市场销售相适应。第七条 设置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交通方便,水源充足,用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周围环境无有害污染物,距离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畜禽场饲养100米以上,水源保护区和城镇集中式供水取水口1000米以上;(二)场区布局合理,屠宰工艺流程符合卫生防疫兽医检疫的要求,有健全的卫生消毒制度,备有必检项目应当具备的检疫、检验仪器和设备以及消毒设施、消毒药品;(三)设有与屠宰量相适应的生猪待宰间、屠宰间、病猪隔离舍、急宰间和病死猪、肉类无害化处理以及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地面、墙裙要使用无毒不渗水便于冲刷消毒的材料;(四)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经专业培训合格的屠宰工人和取得合格资格的检疫、检验人员。市、县城区新设立的屠宰场还应当具备麻电设备、屠宰机械、冷藏、运输工具、包装容器等设施,实行工厂化屠宰,已经设置的,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备有上述设施。第八条 符合规划布局要求的需设置定点屠宰场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环保、建设(规划)、有关等部门共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九条 屠宰场必须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有良好的屠宰环境,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屠宰、检疫、检验,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第十条 屠宰场可以接受委托代宰生猪,并可以自收或代收生猪、经营肉类产品批发业务,便利分散经营。第三章 质量管理第十一条 屠宰场实行谁检验谁出证谁负责的质量管理制度,对出场肉类产品承担责任。第十二条 屠宰场必须凭农业部门出具的生猪检疫证明收购、屠宰生猪,并由兽医卫生检疫、检验人员在场内依法实施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国有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屠宰检疫、检验工作,由厂方负责,接受农业部门监督检查。其他定点屠宰场屠宰生猪,由当地畜禽防疫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实施检疫、检验。新设立的国有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屠宰检疫、检验工作,经省农业部门会同省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由厂方负责。第十三条 生猪屠宰后必须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对胴体、内脏、头蹄对照检验,摘除有害腺体、病变淋巴及各种病灶,不带毛、不带血、不带污染物。第十四条 经检验合格的肉类产品,由负责检疫、检验的人员出具《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并在胴体上加盖验讫印章。武汉有哪些生猪屠宰及加工企业哥们,我就是研究这个的。。武汉的生猪屠宰企业主要集中在黄陂区。现在屠宰企业评级了,共五级。ABCDE硚口区1家武汉市汉南区纱帽屠宰厂文比祥民营A汉南区1家武汉鼎盛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阳文喜有限责任公司A东湖高新区1家武汉长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李明庆股份制A湖北武汉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游 牧合资企业A东西湖区2家武汉明翔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涂贵华私营A武汉益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梅刚进私营A前川中心屠宰厂陈翠梅私营A横店街中心屠宰场杨天龙私营A姚集牲畜屠宰中心喻剑私营B武湖城镇管理公司屠宰场郑先伟国有B黄陂区鲁台屠宰厂黄厚阶私营B天河中心屠宰场汪海所私营B三里镇畜禽屠宰中心伍建喜私营B祁家湾街屠宰场殷尧全私营B木兰乡畜禽屠宰中心陈志刚私营B罗汉街食品牲畜屠宰中心张汉启私营B六指街六指中心屠宰场郑良清私营B李集食品牲畜屠宰中心胡国华私营B环城屠宰厂汤联红私营B蔡店乡畜禽屠宰中心韩育岭私营B蔡榨食品牲畜屠宰中心现更名为:黄陂区蔡榨四林屠宰场梅腊久熊四林私营B长轩岭镇屠宰中心付 辉私营B王家河镇王家河中心屠宰场王来盛私营B黄陂区19家升阳食品(武汉)有限公司杨博仁民营A新洲区四顺屠宰厂夏顺平民营A新洲区佳盛屠宰厂盛宝平民营B新洲区双柳街大埠屠宰厂李八斤民营B新洲区道观河屠宰厂石友情民营B新洲区潘塘福生屠宰厂黎军民营B新洲旧街屠宰厂蔡文志民营B新洲惠民屠宰厂蔡金寿民营B新洲区辛冲第一屠宰厂苏红平民营B新洲区银平屠宰厂徐银平民营B新洲区兴昌屠宰厂邱友富民营B新洲区如意屠宰厂沈祥松民营B新洲区宏祥屠宰厂袁本祥民营B新洲区李集中心屠宰厂陈玉波民营B新洲区凤凰屠宰厂盛金咏民营B新洲区三店中心屠宰厂肖战辉民营B新洲区16家军山食品有限公司李承陵国营B军山食品有限公司军山屠宰厂李承陵国营B武汉市沌口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沌口屠宰场徐良德私营有限责任公司B武汉市沌口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沌口屠宰场李传杰私营有限责任公司B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4家武汉中粮肉食品有限公司王金昌外商独资A江夏区恒兴机械化屠宰厂易德军国营A江夏区金龙腾屠宰厂曹勇个体A江夏区大桥食品所屠宰厂祝正和个体B江夏区山坡食品所屠宰厂现更名为:武汉市鑫佳和肉类有限公司邱述南个体B江夏区龙泉食品所屠宰厂胡荣利个体B江夏区舒安食品所屠宰厂舒清华个体B江夏区五里界食品所屠宰厂何承尧个体B江夏区乌龙泉街屠宰厂吴国胜个体B江夏区湖泗食品所屠宰厂祝龙焱个体B江夏区安山镇屠宰厂蔡裕创个体B江夏区法泗镇食品所屠宰厂朱时进个体B江夏区郑店街永兴机械化屠宰场现更名为:武汉康盛肉类有限公司陈勇个体B豹澥生猪屠宰场汤国频民营B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办法》第三条规定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具体含义是:定点屠宰,系指凡上市出售的生猪必须到批准的屠宰场(厂、点,下同)屠宰。集中检疫,系指到批准的屠宰场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卫生检验与品质检验。上市出售的生猪严禁场外检验和市场补检。村镇居民(包括集体伙食单位)自养自食的生猪,自宰时亦须经当地兽医卫检人员检疫和检验,以防疫病传播。统一纳税,系指在屠宰场内统一缴纳屠宰税。分散经营,系指必须经批准的定点屠宰场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后,始得多渠道分散经营。经营者凭屠宰点出具的检疫证明和完税凭证进入市场销售。第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必要的组织。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贸易、农牧、卫生、公安、交通、工商、环保、物价、建设、税务等部门共同组成省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办公室。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组织。各级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生猪屠宰场定点数量,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设置原则,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各设区的市城区可设2—3个场点,设区的市郊区和县(市)城区一般可设1—2个场点,县(市)所辖乡镇一般设1个点,范围大的或边远乡(镇)可设2个点。第五条 《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置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的条件:(一)《办法》所称场区布局合理,即场区内应设病畜隔离间、急宰间、废水和废弃物无害处理间,且应当设置在离屠宰加工区有一定距离的主风向下风口。(二)《办法》所称屠宰工艺流程顺序是:生猪进场—饲养区—待宰间—屠宰加工间—产品存放间—预冷间。(三)《办法》所称健全的卫生消毒制度,包括宰前饲养区、屠宰加工间、急宰和无害化处理场所、肉品化验室以及装载工具等消毒卫生制度,做到每个环节都有一套健全、严密的卫生消毒制度。(四)《办法》规定市、县城区新设立的屠宰场要实行工厂化屠宰,包括屠宰车间内要划清非清洁区、半清洁区、清洁区,各区要保持一定距离,互不交叉;并规定应具备的设施,包括建有合理的屠宰加工生产流水线,配备屠宰机械,做到胴体、头蹄、内脏三不落地,防止污染,保持肉品的清洁卫生,并设有凉冷间、寄生虫检验室、化验室和检验机构。第六条 各级贸易(商业)部门会同农牧等有关部门对已设立的屠宰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要求和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进,逐步达到要求。市、县城区新设立的屠宰场要具备工厂化生产条件。已设置的屠宰场应创造条件逐步备有上述设施,在本细则颁布后半年内基本上得到改善;一年内仍达不到屠宰场必备条件的,应予取缔。第七条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屠宰场必须凭农牧部门出具的生猪检疫证明收购、屠宰生猪,并依法实施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生猪屠宰后的肉尸、内脏、头和皮分离时,必须编记同一号码,以便进行对照检验。每头生猪屠宰后必须进行头部、肉尸、内脏和寄生虫检验。第八条 按照《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屠宰场实行谁检验谁出证谁负责的质量管理规定。凡经批准定点的有自检权的县及县以上国有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由商业(贸易)部门配备的检疫检验人员负责检疫检验工作。其他经批准定点的屠宰场统由农牧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的检疫检验人员负责检疫检验工作。经检验合格的肉品一律出具国家农业部统一规定的《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并加盖国家规定的胴体验讫印章。交通部门凭上述证明和有关单据办理运输出境等手续。省贸易系统有自检权的肉联厂、屠宰场所需的《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由市、县贸易(商业)部门向市、县农牧部门按省规定的成本费认购后,分发到有关肉联厂、屠宰厂。第九条 新设立的县及县以上国有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屠宰检疫、检验工作,经省农牧部门会同省贸易部门认可后,由厂方负责。具体审批程序为:县及县以上新设立的国有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符合自检条件的,由本单位向所在地贸易(商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农牧部门会同省贸易部门进行检查验收、批准认可后,其检疫检验工作由厂方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定点屠宰,是指上市的生猪必须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内进行屠宰。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生猪。第五条 《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所称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是指农户自养生猪的自宰自食。第二章 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第六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法规的组织实施;(二)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制定生猪屠宰管理规章、屠宰厂(场)设计规范、屠宰操作规程、屠宰检验规程和生猪产品质量标准,并监督执行;(四)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有关案件的行政复议;(五)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其他工作。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并监督检查;(二)根据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提出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并监督屠宰管理执法情况;(四)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有关案件的行政复议;(五)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其他工作。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二)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猪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对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确定的定点屠宰厂(场)发放定点屠宰标志牌;(四)负责屠宰管理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五)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其他工作。第九条 根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设立专门的生猪屠宰管理监督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监督人员。第三章 定点屠宰厂(场)的确定第十条 设置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经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第十二条 依照《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和动物防疫等规定。第十三条 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四条 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必须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要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卫生规定。待宰间要设有生猪待宰圈、病猪隔离圈和运载生猪的车辆冲洗设施。圈舍应当设有通风、饮水、淋浴等设施。其地面要求不渗水、易清洗。圈舍容量,一般不小于日宰量的1倍。屠宰间的生猪屠宰设备,要有麻电器、吊轨、挂钩、内脏整理操作台、烫池,以及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猪产品的专用器具。急宰间的出入口必须设有消毒池。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生猪和生猪产品必须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肉,必须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第十五条 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人员。屠宰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并持有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我是搞屠宰机械销售的的,我们的是美国知名品牌,包括宰猪、牛、鸡、羊的所有相关设备您好,我是北京的,我现在手里有套二手屠宰设备要出售,请问您有兴趣要吗?下来这个是标地简介:标的简介【标的名称】全自动生猪屠宰加工成套设备【生产商】德国BANSS公司【所在地】天津【产量】日屠宰加工6000头【标的介绍】标的设备于2000年自世界一流设备生产厂——德国BANSS公司引进,引进价格为400万欧元,当时是世界最先进的生猪屠宰加工成套设备,投产后一度拥有亚洲最大的生猪屠宰加工能力。标的设备屠宰过程在全自动无菌封闭条件下进行,屠宰后经低温排酸处理,按部位分割后进行包装,产品符合欧盟及美国农业部进口卫生标准,主要销往国内高档宾馆饭店、航空配餐、超市、商场及俄罗斯、日本、欧盟等国际市场。标的设备拥有二氧化碳击晕、真空放血、蒸汽烫毛、燃气燎毛、自动劈半、电脑跟踪自动检验和测定胴体质量、冷却排酸等技术,生产线主要包括以下设备:臀肩肉剔骨线、肋肉剔骨线、后腿肉剔骨线、肠肚加工线、收缩袋包装机、薄膜包装机、真空包装系统、消毒系统、卫生检疫装置、全自动回钩机、超声波清洗储藏系统等。标的设备前期一直为自用,近两年出租给其他企业进行生产,保养良好,运行正常。【参考价】人民币550万元重庆久盛生猪屠宰有限公司怎么样?重庆久盛生猪屠宰有限公司是2012-08-09在重庆市合川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较场坝综合市场4幢2单元2-1号。重庆久盛生猪屠宰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001170517161562,企业法人陈远闻,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重庆久盛生猪屠宰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猪屠宰、普通货运。(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生猪屠宰机械销售,生猪屠宰技术咨询,农产品销售,仓储服务(不含化学危险品)。在重庆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6189005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161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重庆久盛生猪屠宰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重庆久盛生猪屠宰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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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机械(生猪屠宰机械脱毛机)
作者:admin
2024-04-10 08: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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