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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销售区域划分(生猪销售区域划分依据)

作者:admin      2024-04-21 14:00:04     0



生猪销售区域划分(生猪销售区域划分依据) 本文目录一览:1、大连市生猪屠宰及产品流通管理规定2、规模化猪场包括哪些区域呢?3、生鲜猪肉进入市场,市场管理部门是否有权规定划定区域销售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5、国家规定贩卖猪肉可以跨县区吗6、2021新鲜猪肉可以跨市贩卖吗大连市生猪屠宰及产品流通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及产品流通管理,保证肉品质量,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及产品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大连市生猪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深化生猪流通体制改革,领导、监督检查全市生猪定点屠宰、检疫、产品流通等工作。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商业、农业、工商行政、物价、卫生、税务、环保、公安等部门,共同做好生猪定点屠宰、检疫、产品流通等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屠宰管理第四条 本市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定点屠宰厂(场)应按合理布局、促进生产、方便群众、有利流通、便于管理,符合卫生防疫、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第五条 市内中山、西岗、沙河口区域内设一个定点屠宰厂(场),由市政府指定;其他区、市、县内设定点屠宰厂(场),由区、市、县政府确定,报市领导小组批准。第六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厂(场)址要与居民区相隔离,并距饮用水源地500米以外,周边无污染源;(二)有与屠宰量相适应的待宰圈、屠宰间、病猪隔离圈和急宰间、内脏处理间及挂肉设施;(三)有污水、污物、粪便及无害化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均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四)屠宰间应有水泥地面和1.5米以上罩瓷墙裙,有充足的照明及通风设施;(五)有专用的肉品保管、装载、运输等工具;(六)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检验人员,设有化验室及必要的检疫、检验设备;(七)屠宰人员要有卫生防疫部门的健康证明和专业合格证书;(八)有清洁、消毒卫生制度和兽医卫生检疫检验责任制;(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厂(场),经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领取定点屠宰标志牌及有关证、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农民自宰自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定点屠宰厂(场)外屠宰生猪。第八条 定点屠宰厂(场)凭农业部门开具的产地检疫证明接收进厂屠宰的生猪,没有证明的,不得接收和屠宰。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第十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按规定进行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生猪屠宰的检疫及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生猪屠宰的肉品品质检验,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生猪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必须同步进行。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应按国家规定加盖合格验讫印章,并按头(片)出具检疫、检验证明;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在检疫、检验人员的监督下,由厂(场)方按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对不符合商品猪标准的种公母猪和晚阉猪,由厂(场)方加盖“加工”印戳,送熟食加工厂加工。不得在市场上鲜销种公母猪和晚阉猪产品。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第三章 流通管理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活猪进城、多渠道流通、价格随行就市、放开经营的方针,但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收购屠宰本地生产的生猪。第十四条 销售生猪产品,实行定点屠宰厂(场)分区域对口供应,经营者不得跨区域运销和采购生猪产品。但在特殊情况下,经领导小组批准,生猪产品可以跨区域流通。第十五条 中山、西岗、沙河口区域内生猪产品的批发,除由猪肉批发行负责送货外,一律在市政府指定的批发市场进行。第十六条 生猪产品的配送,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实行吊挂运输,装载前必须洗刷消毒,防止污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进市送猪和产品配送车辆,无论是在高峰时,还是在节日和限制车辆通行期间,均应发放通行证。第十七条 生猪产品进入市场前,经营者应向市场管理部门交验检疫、检验证明。零售生猪产品,应在柜台或摊位前明示当日检疫、检验证明。市场管理部门应当查证验物,做到证、物相符。没有检疫、检验证明的生猪产品,不得在市场销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市场上补检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得销售。规模化猪场包括哪些区域呢?规模化猪场至少可分为四个功能区,即生产区、生产管理区、隔 离区、生活区。为便于防疫和安全生产,应根据当地全年主风向和场 址地势,顺序安排以上各区。1.生活区生活区包括文化娱乐室、职工宿舍、食堂等。生活区应设在猪场 大门外面,为保证良好的卫生条件,避免生产区臭气、尘埃和污水的 污染,生活区需设在上风向或偏风方向和地势较高的地方,其位置应 便于与外界联系。2.生产管理区生产管理区或称生产辅助区,包括行政和技术办公室、接待室、 饲料加工房、饲料库房(原料、成品)、水塔、水井房、锅炉房、变 电所、车库、杂品库、修配厂、消毒室(更衣、洗澡、消毒)、消毒 池等。该区与日常饲养工作关系密切,距生产区距离不远。词料库应 靠近进场道路处,消毒、更衣、洗澡间应设在猪场大门一侧。进人生 产区的人员一律经消毒、洗澡、更衣后方可人场。3.生产区猪场生产区通常包括各类猪舍和生产设施,也是猪场的最主要区 域,位于四个功能区的中下位置。该区应严禁外来车辆进人,也禁止该区车辆外出。各猪舍从伺料 成品库房内门领料,用场内小车运送。在靠近围墙处设出猪台,售猪 时由出猪台装车,避免外来车辆进场。4.隔离区隔离区包括兽医室和隔离舍、病死猪处理室、粪便处理区等。应 置于全场最下风向和地势最低处,与生产区应保持50米的距离。生鲜猪肉进入市场,市场管理部门是否有权规定划定区域销售没有权利规定划定区域销售。生鲜猪肉进入市场,市场管理部门有检验猪肉安全性的权利,有进行食品监督的权利,但是没有规定划定销售区域的权利。从事生鲜猪肉销售的经营户必须遵照下列条款经营:一、销售的生鲜猪肉需经定点屠宰且要附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检验合格证明,杜绝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鲜猪肉。二、生鲜猪肉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检验合格证明要留存备查,不得丢弃。三、不得私屠乱宰,不得购买来路不明的病死猪肉进入市场销售。四、不销售注水肉、含瘦肉精猪肉及老母猪肉,不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伪劣肉类食品。五、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市场主办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外观有一点的猪肉,无条件做下柜处理。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规范肉类市场经营行为,保证肉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骨、血液、头、蹄、皮等。第四条 对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办法。第五条 市、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的管理工作,依法对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各级畜牧、卫生、工商、公安、物价、税务、规划、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第六条 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畜牧、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促进生产,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拟订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确定后,报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批准设置的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由省统一编号的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定点屠宰厂(场)登记证》、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定点屠宰厂(场)应凭《定点屠宰厂(场)登记证》向有关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生猪屠宰业务。第九条 屠宰生猪必须在定点屠宰厂(场)屠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定点屠宰厂(场)以外的地方屠宰生猪。第十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监督,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动物检疫规定执行。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进厂(场)的生猪应当持有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二)按国家规定的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和卫生防疫规定执行;(三)生猪产品卫生和品质检验与屠宰同步进行,经检验合格的肉品,由屠宰厂(场)加盖验讫印章并出具《畜产品检验证明》;(四)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品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五)严禁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六)按有关规定处理废水、废渣、废气,并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检查监督。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屠宰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屠宰生猪应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缴纳税费。第十三条 生猪新鲜肉品销售实行分区域对口供应。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能力、区域的人口数量、运输途径、市场需求等情况,提出各定点屠宰厂(场)的供应范围和各批发商对口供应的市场范围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造成对口供应出现困难时,由各定点屠宰厂(场)组织批发商进行调剂,或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交易市场之间进行调剂。第十四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宾馆、舞厅等集体伙食单位,应当销售或者使用定点屠宰厂(场)供应的生猪产品。第十五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附设生猪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由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批发商进场经营。批发商与定点屠宰厂(场)应签订加工或交易合同,明确生猪产品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生猪产品的批发交易均应在交易市场内进行,严禁场外交易。第十六条 市场经营生猪产品的零售商应委托生猪产品买卖中介人代表其向批发商选购生猪产品。生猪产品买卖中介人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生猪产品买卖中介活动。第十七条 生猪成交价由购销双方自行议定。生猪产品批发和零售价格按市场价局核定的购批差率和批零差率确定,生猪产品买卖中介人应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国家规定贩卖猪肉可以跨县区吗不能跨区域销售的,《关于实施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和信息追溯措施的通告》中就明确表示生猪屠宰场点严禁跨区域销售。2021新鲜猪肉可以跨市贩卖吗生猪肉不可以跨市销售,猪肉不允许跨区域调运、销售。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跨地区经营,各地管理和经营本地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为保证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生猪产品供应,确需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管理办法。1、猪肉不宜长时间泡水。2、猪肉要斜切,猪肉的肉质比较细、筋少,斜切,即可使其不破碎,吃起来又不塞牙。3、猪肉一般用冷水清洗,不宜用热水清洗,热水会热解掉猪肉中的肌溶蛋白,影响食用口感。4、猪肉中有时会有寄生虫,生吃或调理不完全时,可能会在肝脏或脑部寄生有钩绦虫,所以猪肉应煮熟。5、食用猪肉后不宜大量饮茶,茶叶的鞣酸会与蛋白质合成具有收敛性的鞣酸蛋白质,使肠蠕动减慢,影响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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